真是不成熟的男人,分手了還要糾纏不清!
做錯事情給他機會又不肯認錯,還要親生父母代替來請求原諒就是不孝!
不然.....給他一個期限反省,如果還是執迷不悟就直接送警察局吧!

至於那一些所謂的不認識的路人也是一樣通通給他處理一下!

ps.不要無條件和解,免了案底但是要給他一點實質教訓!
先付精神賠償跟醫藥費在罰他寫萬言悔過書或是禮義廉恥忠孝仁愛信義和平罰寫1萬便!
........................................................................................
剛剛查了一下資料,你參考一下吧!
來源:聯晟法網-電子六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三章--傷害罪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9條(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0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82條(加工自傷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3條(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剛剛看到這篇的標題, 覺得很神奇, 想說怎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所以就點進來看, 結果看了半天, 怎麼文不對題啊!? 再回到上層畫面仔細看看.. 原來是我眼花了, 呵呵.. 把兩篇文章的標題看成了一篇...

"阿姨的小孩被圍毆"
"[請教]有關羊毛襪"

看成了"阿姨的羊被圍毆"....

難怪看半天看不懂.. 以為現在最新的說法是小孩=羊

我覺得是一定要告的啦 現在的小孩 有些父母是不會教也不敢"教"的 那就讓法官 少年隊來教吧
樓主的文中有提到,
打人小孩的爸媽來跪求原諒,
唉~~又是一個被家長寵壞的小孩,
我看這個小孩他父母也教不好了,現在學校也不能體罰,
就讓少年隊來教吧 ...不然以後真的會多一個人放火的壞人,
告吧~~~小弟反對以暴制暴,還是循法律來處理,而且要把其他圍毆的人一起抓出來,
讓法律來處理這些事....也避免以後其他的女孩子受害 .....

thomas wrote:
剛剛看到這篇的標題,...(恕刪)


我更糟糕...
看了你的文章我看成...
阿姨的小孩被羊圍毆....
先告吧~~
嚇嚇這種死小孩,
讓他知道不是什麼事 都有你爸媽扛著 就可以解決.....
如果真的 有悔改了
在撤銷告訴..
如果不能撤...就當他的命了
愛的教育要有鐵的紀律咩
告到底,讓那死孩子知道什麼叫壞人
小弟 是覺得 假使做錯了事情人家已經給他機會悔改 卻還不自知的話
那麼不讓他受到點教訓 他怎麼會知道 他真的做錯是了勒
既然他自己本身就不想要有可以抹去汙點的機會
你阿姨又何必要為他想呢...給他受點苦 或許那位前男友才會知道問題出在哪裡
告死他
現在的人不像以前,要讓他知道做這事要負什麼後果
不然都沒在怕,父母管不動的.....就讓法律來教吧
可以找"管道"私下處理(像是地方上比較有名的人士)(別想的太"黑")。
既然都會找人來扁人了,能確保說那個打人的,出來後就會懂得"分寸"了嗎?!
不過都說"阿姨他們是老實人"...。
有些事,不讓對方打從心理覺得"他錯了"的話,再怎麼做也是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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