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pme3336 wrote:
有朋友的爸爸是投資客 他知道我的情形 說我符合免奢侈稅的規定 願意拿無償7萬出來 給我去清債 可是我要當人頭賣房子 應該算是人頭費吧 ...(恕刪)
趁火打劫吧
如果真的有心 就會幫助你
不是趁你有困難
用錢逼你當他人頭
你已經還這麼多了
只剩最後十幾萬
也不是還不完的天文數字
多兼份工作(送報,便利商店...)
或找便宜一點的房子(學生套房,雅房...)
努力一下
不要補了這個洞 又跑出另一個更大的坑
你應該是往正途解決
不是用一些旁門左道去解決
萬一出包 問題更大條
他可能跟你很好
你很相信他
但是你沒收入
信用又不好
當了賣房子的人頭
應該是最容易被政府抓到
到時罰錢
是你付 還是他付?
如果他願意付這麼高額罰金 就不會找你了
搞不好連原本的7萬都要你吐出來
沒什麼是不勞而獲
他是投資客 投機客 但不是慈善家
用人頭炒房的投機客,除了要求補稅,還得面臨2.5倍的罰鍰。
也就是說,如果原本要繳10%奢侈稅,連補帶罰總稅負高達35%;
如果是15%,總稅負將暴增到52.5%。
某甲利用人頭以2000萬元出售持有不到1年的房地,
卻未報繳奢侈稅;被國稅局查到後,
他除了得補繳300萬元奢侈稅(稅率15%)外,
還要補繳罰鍰750萬元,
罰鍰比奢侈稅本稅還重,連補帶罰一共得付1050萬元給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