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jrll2000 wrote:
這種不用出庭吧? 謝謝...(恕刪)
要看是否抓到嫌疑人(含人頭)
以我的案子來說
有一案連人頭帳號的人頭都沒有影子...(2006年至今)
有一案
2009.06 報案(詐欺)
2009.10 收到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帳號人頭)
2009.10 自行至被告的轄區地方法院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009.10 收到法院傳票
2009.11 出庭進行調解(約定還款日)
2009.11 收到地方法院的併案函文
2009.11 收到地方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
(調解成立,帳戶人頭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處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貳年)
2009.11 收到地方法院的不起訴處份書(犯罪行動電話申請人)
但還是希望版主可以抓到這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