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緣體末代機 wrote:



公司月刊需要花錢訂購嗎?
公司月刊有利用你的照片謀利嗎?
公司月刊是否開放投稿呢?
這樣你懂了嗎?...(恕刪)


月刊是對外發送的,也將我的照片登在招生頁面,不知這樣是否有算商業行為
ChenKen7 wrote:



有了這次經驗,下次就知道要先談好條件。

有些事並不是明白地要錢就好,而是有另外長遠的關係打好比較重要,尤其是你的能力又是公司非你不可時。...(恕刪)

感謝前輩指點,
說實在公司可能也看小弟只是小小一位工讀,就用這種強硬作勢
小弟會更慎重考量,未來遇到相關事情的處理方式
謝謝前輩指點迷津
aa54137 wrote:
在公司福委會裡…你應該會被封為計較男吧!
建議可以玩玩閱讀空氣app
人生就是團體生活……
認真你就輸了……
看開點……...(恕刪)

謝謝前輩,我會試著寬心點

講真的也不是要計較什麼,公司本身知道我有在接一些case還要求無薪拍攝,這我都忍下來了,在普遍的社會觀感裡,攝影跟人收錢就是愛計較,幫人拍拍又何彷,攝影投入的是器材,修圖後製等數位暗房,花的時間金錢是大家沒看到的,吃飯要錢、看電影要錢,生活大小事都要錢,唯獨請人拍照付費時,會感覺為什麼要付錢?使用者付費不是天經地義嗎?
在公司大家都是用勞力用精神在工作,為的是求份溫飽,這次的事情我求的不是錢,是份尊重,未經我同意擅自刊登,還主張照片所有權,既不付費又要我提供使用權,基本的尊重呢
這口氣真難嚥下

JIMWE_ARNO wrote:
小弟想請教的是 照片著作權方面應是歸我的 但公司上層覺得是歸公司所有
他們有使用權
真的是如公司所說? 照片歸他們所有? 還請各位前輩幫幫小弟釋疑了


照片是您拍的但場地卻是公司的您認為此照片算是誰。

就算不是公司要您拍攝是您自己主動來拍您認為此照片就算是您的嗎?

為何一開始不拒絕說器材壞了無法拍攝比事後講一大推什麼著作權,使用權,所有權........。

JIMWE_ARNO wrote:
謝謝前輩,我會試著寬心點

講真的也不是要計較什麼,公司本身知道我有在接一些case還要求無薪拍攝,這我都忍下來了,在普遍的社會觀感裡,攝影跟人收錢就是愛計較,幫人拍拍又何彷,攝影投入的是器材,修圖後製等數位暗房,花的時間金錢是大家沒看到的,吃飯要錢、看電影要錢,生活大小事都要錢,唯獨請人拍照付費時,會感覺為什麼要付錢?使用者付費不是天經地義嗎?
在公司大家都是用勞力用精神在工作,為的是求份溫飽,這次的事情我求的不是錢,是份尊重,未經我同意擅自刊登,還主張照片所有權,既不付費又要我提供使用權,基本的尊重呢
這口氣真難嚥下


很想知道您如果有街頭拍攝是否都有問過入鏡的人他們意願,今天拍攝公司活動可有問過每個人要不要給您拍,很不好意思我不認為您在乎的是尊重而是在呼公司沒有多給額外的金錢在不爽。

今天攝影是花費許多人力物力既然一開始公司就說無酬拍攝您也接受又何必講這些事後的問題直接拒絕就好。

angela000217 wrote:





,還主張照片所有權,既不付費又要我提供使用權,基本的尊重呢
這口氣真難嚥下

很想知道您如果有街頭拍攝是否都有問過入鏡的人他們意願,今天拍攝公司活動可有問過每個人要不要給您拍,很不好意思我不認為您在乎的是尊重而是在呼公司沒有多給額外的金錢在不爽。

今天攝影是花費許多人力物力既然一開始公司就說無酬拍攝您也接受又何必講這些事後的問題直接拒絕就好。

...(恕刪)


這點我明白,我也不認為小弟的照片有多好,我也從沒要過錢,我要的是尊重,基本的知會都沒跟我說,事前事後小弟處理上都有瑕疵,這是我的疏忽,謝謝前輩您的提點!小弟之後會多注意,謝謝您!

angela000217 wrote:
一開始公司就說無酬拍攝您也接受又何必講這些事後的問題直接拒絕就好...(恕刪)

真直白~
........我也贊同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怒濤爆裂 wrote:


又何必講這些事後的問題直接拒絕就好...(恕刪)
真直白~
........我也贊同...(恕刪)


當初沒想過有這些延伸問題,是自己的疏忽

不管將來如何.. 你反正在公司已經開了第一槍.. 保重..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沒看過你的照片,不下結論,但就我所知不是隨便拍張照就可以主張著作權的,相片要被認定為『著作』才會有著作權存在。不過就你的說法,你是在紀錄公司的活動,能不能讓你拍的相片稱得上是著作,不得而知。我記得就看過有人幫飯店拍照被盜用去提告,檢察官認為照片不具有著作權不起訴的案例。

以下供參考:

經濟部智慧財局95年07月28日智著字第09500070820號函示,可受著作權法第5條以攝影著作保護的相片,係以著作者藉由主題之選擇、構圖、角度、光線、速度等有所選擇或調整,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具原創性之人類思想與感情之創作。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72號刑事判決則指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相片,例如忠實體現之單純攝影,如被告用於外包裝盒上之圖樣乃照片而非圖形,且上訴人之攝影所顯示之壓汁機與水果圖樣,僅在忠實體現該壓汁機與水果之實體,並無構圖、角度、光線、速度之具體表現,屬一般單純之攝影,非人類思想與感情之創作,與著作權法第二章所保護之著作創作本旨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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