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ilcyu wrote:
我是舊學員,於今年的...(恕刪)
依據「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從法規內容來看,補習班退費標準是以該課程的總時數去作計算的,並未提到所謂的單科時數計算,所以如果超過總時數的三分之一(如課程總時數90小時,學生已經上了31小時),補習班依法是可以不受理學生辦理退費的 ~~~
資料來源: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smilcyu wrote:
我是舊學員,於今年的...(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