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konan wrote:
在你知悉公司A...(恕刪)
非常感謝您,看你的回答雖然還是會擔心,但心中稍微放下了一塊大石頭
我有聽協調會的人說除斥期好像是半年,所以半年內都可以要求,他做賠償,(指6%的部分)6%法律上的追溯期則是五年
我想再請問一下,若是今天真的已經上法院了,我除了這些可以要求賠償之外,我是否還可以再要求公司做其它的賠償呢?
謝謝!!
vito_701001 wrote:
我在一間公司服務了近...(恕刪)
vito_701001 wrote:
你好,我頂多是在fa...(恕刪)
Ricky國道 wrote:
沒指明公司名...(恕刪)
vito_701001 wrote:
當初是以為是自行提撥,所以算起來是12%吧,而且公司也說我們可以去勞保局查詢(但週一至週六都要上班,根本就沒有辦法去查)
vito_701001 wrote:
經由勞工局協調,在11月中有至調解會協調,怎麼知道老闆拿出一些以前的客訴單,說什麼我的工作態度不佳,公司早就說要我自願離職了,(但事實並沒有向我提過)怎麼知道我會先寄存證信函,還說公司保留開除我的權利,所以不願付資遣費,另外會要我要求賠償公司的商譽損失
vito_701001 wrote:
謝謝您的回覆 我知道...(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