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雷爾 wrote:
看你要不要申訴到勞工...(恕刪)
有喔~我剛看到你說的那篇法律文章
第一:要全年 :年終就是一年的終了 ,但是一年的終了是指的12月31日或農曆過年前發年終獎金的時候,如果是一月中離職 ,勞工以為是12月31日可以領取,資方認為是農曆過年前發年終獎金的時候勞工在職時才發給 一月中離職尚未發給年終獎金 你就離職 資方不可能給一個已經離職勞工恩惠 所以 不能發給.
曾經一家很大美商保險公司與某一高階主管就發生以上認定年終日期的問題, 雙方為十多萬元年終獎金起了勞資糾紛, 並上法院. 因此建議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加以明定,發年終獎金一定要在職 ,以避免不必要糾紛.
因為是全年 ,故不能按比例 ,除非公司工作規則規定或者勞動契約另有約定.
二要有盈餘 :至於盈餘多少才發, 年終獎金要發多少, 法律無規定但是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要按盈餘多少比例或依照考績生產力等因素發給在不違反勞基法下形同新的勞動契約 ,自然要照契約或工作規則行使 ,否則就有違約嫌疑.
三無過失 :所謂無過失是指法律上過失故意的過失或考績上警告, 大過,小過可能原因進度落後, 可能是不服從聽命等因素 .在職場上一般指的是後者,但是真正實施無過失就無年終獎金,讓勞工缺錢過年,不合情 ,所以例子少之又少 .
在法律上 , 以上三個同時成立才有年終獎金 .
這樣對我來說~好像對我是沒有好處的呢.....
我會打電話去勞委會問一下的
布雷爾 wrote:
請 google "...(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