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inlavidaloca wrote:不用那麼麻煩,去法院根據和解書申請支付命令。法院會傳對方來答辯,通常這時後就可以直接叫對方付錢了。對方還不付,那法院就會根據事實,開出強制執行命令。.(恕刪) 其實在2年前當A公司一不按照和解書的規定來償還錢時,我就興沖沖的拿著和解書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了,結果,所謂的強制執行竟然是要我自己去找出A公司名下的不動產或是銀行帳戶,然後再自己去申請扣押,想當然,就是徒勞無功了!法院根本只作壁上觀啊!全要我自己去調查,我要是那麼行早就改行當偵探了。
按照法律的就這樣了,對方就算開支票,還是有可能跳票,跳票了還是一樣只能去申請強制執行命令。你想期望怎樣,法官或是警察幫你去對方戶頭領錢?法律之外的,就無限寬廣了,這應該不用別人教了。以後要想免去這種鳥事,就別讓對方欠款,大家銀貨兩訖,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比較乾淨俐落。TYSK01 wrote:其實在2年前當A公司一不按照和解書的規定來償還錢時,我就興沖沖的拿著和解書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了,結果,所謂的強制執行竟然是要我自己去找出A公司名下的不動產或是銀行帳戶,然後再自己去申請扣押,想當然,就是徒勞無功了!法院根本只作壁上觀啊!全要我自己去調查,我要是那麼行早就改行當偵探了。
是這個大頭 wrote:我記得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可以詢問當地政府, 民意代表服務處或法扶會..(恕刪) 我2年前其實也有問過免費的法律諮詢,律師是說都在法院和解了,聲請扣押又扣不到東西,那就只能持續跟對方連絡叫對方付錢,不然也拿對方沒辦法,而且是兩個律師都樣說。我聽了超傻眼的,所以事情才一拖又拖了兩年只是最近愈想愈不甘心,才打電話到對方公司幹樵了45分鐘,還說要告他們詐欺,對方才說要分期付錢的。
livinlavidaloca wrote:以後要想免去這種鳥事,就別讓對方欠款,大家銀貨兩訖,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比較乾淨俐落。(恕刪) 我也想銀貨兩訖啊,可是這工作(翻譯)接案子,交稿後最快也要下一個月的月底才能拿到錢,這是業界的常規。其他公司都乖乖付錢,哪知這家賤公司就讓我碰到了!
是外商阿...商業上常用的是支票check我指的是可以拿去銀行存的支票,而不是在文具行買的本票喔...做生意通常會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一旦跳票表示公司週轉不靈,等同宣告信用破產...公司連信用都顧不了的時候,通常已經差不多了...公司因有公司法的保護傘,倒閉之後債主(包含銀行,國稅局,勞健保局,供料廠商,客戶,甚至員工)只能依求償順位瓜分剩餘資產,不足的就只能自認倒楣了...法院執行費,抵押債權,國稅優先...還有剩才輪的到一般債主平分...開支票的用意在於只要公司還活著,就能拿的到錢...
白鴨 wrote:商業上常用的是支票check我指的是可以拿去銀行存的支票,而不是在文具行買的本票喔...恕刪) 所以是要叫對方開支票給我?而不是本票?可是有人又說要本票才有保障?請問,我是要叫對方開什麼票才好呢?又,對方若跳票,會在銀行留下不良紀錄之類的嗎?會對他自己帶來什麼不良影響嗎?(若會,或許對方會有顧忌,按時付錢的可能性比較高)請教教我吧,這筆可是我的血汗錢啊!
TYSK01 wrote:其實在2年前當A公司一不按照和解書的規定來償還錢時,我就興沖沖的拿著和解書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了,結果,所謂的強制執行竟然是要我自己去找出A公司名下的不動產或是銀行帳戶,然後再自己去申請扣押,想當然,就是徒勞無功了!法院根本只作壁上觀啊!全要我自己去調查,我要是那麼行早就改行當偵探了。 法院的和解筆錄就是執行名義啦!直接去各地方國稅局,可以查該公司的財產、所得資料和解筆錄如何記載?公司負責人有拉進去當債務人嗎?有的話更恭喜啦!還可以查負責人的財產、所得資料!!所得資料如果有利息所得!!!直接請法院扣存款比較快啦不用在跟他囉哩八說啦
在銀行開支票存款帳戶,可領用支票,也可領用本票實務上很少公司領用本票,若對方有本票當然更好,法律責任較重,但有的機率很低...你若強調本票,我是很怕你最後拿到的是文具行買的本票...公司若跳票就有不良紀錄,就不會有廠商願意收公司的支票...不可能有公司做生意完全用現金的,如此一來公司就經營不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