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斯勒 wrote:不痛不癢 新聞過幾天...(恕刪) 雖然也是這樣沒錯>_<在台中在台北都不會被刁難在南部就好像被打上 " 偷渡客 " 或 " 霸王票 " 的標籤.....難不成要當街表演"不方便",先讓全世界都知道了才行嗎......
JWPW wrote:這裡的身心障礙者是指...(恕刪) 真是奇怪了,不先展示一下自己的不方便,讓全世界都知道了就不能有法律上規定的權利嗎??我們不能選擇低調一點嗎?? 一定要表演給全世界看嗎??外表上看起來還好,不代表我們就行動自如,只是不同程度的不方便而已那我可不可以說你這學生太高了太老了就算有學生證也要買成人票??
小書書 wrote:先弄清楚必要陪伴者的...(恕刪) 是說要買票要先向大眾展示自己的傷才能買陪伴者半票就是了?買票時會要求出示證件,殘障手冊上面都會寫明障別和程度為何還會需要展示自己的不方便之處呢??如果對於殘障手冊的鑑定有疑問,何不去懷疑鑑定單位的專業性?很多因為腳受傷而有殘障手冊的人,就算目前能不靠輔具自行行走但都是禁不起跌的,再受傷一次就是要終身坐輪椅或是終身臥床了領殘障手冊不是什麼多好康的事,看著別人有健康的腳活動自如你以為我們不羨慕嗎?老實說也不是貪那多少的半票,可是被人家一副"你少在那邊裝"的感覺很差能夠領殘障手冊的大多都是無法恢復到正常人的傷勢(簡單來說就是註定殘一輩子啦,不能好轉,只能盡量保養讓他不要惡化太快)很多也是腳受傷的人,慢慢的肢體都會變形,可能年輕時還能自行行走到中年了可能就必須坐輪椅或拿柺杖(當然年輕時沒保養好或是又去摔到就要提早坐輪椅)到後面自己的傷腳就無法再提供行走功能,還可能會變成累贅可是都是自己的腳,哪能說捨棄就捨棄>_<
都講那麼明了自己去查一下必要陪伴者的定義很難嗎??以"民營機構"來講按照新制法規必要陪伴者的定義為"依需求評估結果認為需人陪伴,給予半價"所以決定的原因會是身障者本人的身障情況我猜售票人員是依據身障證件上註記的身障情況來判定不需給予必要陪伴者半價優惠如果不是這樣請繼續爆料從頭到尾也不講明到底妳男友老媽是何種身障情況別讓人感覺拿了本身障手冊就天下無敵我想會規定到這麼細肯定是因為老鼠屎太多君不見賣彩卷或是殘障車位有多少人是好手好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