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輸入30個字 wrote:我朋友23歲跟一個滿...(恕刪) 刑法第227條的規定是這樣的: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滿十六歲雙方你情我願的話是沒問題的至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請看清楚是與未滿十八歲的性交易你朋友有給錢嗎?沒給錢就不算性交易囉至於誘拐未成年少女很多人常常會誤解這項條文先來看看條文刑法第240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要以為到男友家住一下就算誘拐,重點在於有沒有讓對方脫離家庭或是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
請輸入30個字 wrote:我朋友23歲跟一個滿...(恕刪) 樓主, 你暈了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你朋友是有交易嗎? 沒有的話哪來的性交易...另外誘拐的部份,1.和誘罪:指得被誘人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又和誘之目的,係為圖利(如販賣人口),或意圖使其性交(如賣淫或與引誘與人發生關係),或使之為猥褻行為(裸體陪浴),法律的處罰更重。2.略誘罪: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藉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略誘之處罰比和誘重,前面加重和誘的三種原因,於略誘時也加重處罰。最多只有和誘罪, 不過要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