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後扛著單車逃跑的阿北

如果我是阿伯的辯護律師,我會以刑法第14條之1來辯論機車應注意而未注意

若我是機車的律師,會用刑法第13條之2間接故意之犯罪事實來攻防

不過我不是律師

只是想說,在各個國家總是有少數只考慮私人動機卻不管他人的混蛋,這跟年齡無關,完全是思維有問題
對我壞心眼的,我看在眼裡;對我好的人,會放在心裡。不是不反饋,而是在等待發動的機會~!
dionla wrote:
連結在此今天早上開車...(恕刪)

死阿伯....

老人家很多這樣,闖紅燈是都不怕人家撞還是認為都會敬老尊賢讓你過....

看在眼裏 放在心裡 wrote:
如果我是阿伯的辯護律師,我會以刑法第14條之1來辯論機車應注意而未注意

法條都引出來了
怎麼不引完整呢?
刑法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都沒有人注意到
那個行車紀錄器的日期需要調整一下嗎
這樣會讓人誤會說
阿伯算不錯了 拍拍屁股走人 自行認賠
年輕人跟阿伯的身子差太多了 找出來 到時說一堆內傷 有的沒的
會這樣過馬路的 神經都是很強的
台灣是個好地方 馬路隨便走

Lawu wrote:
法條都引出來了怎麼不...(恕刪)


是的!
律師攻防引用法條那是絕對必要的,
可是,法官判定心證決定要認同並採用哪個法條,
那就不是律師可以完全決定的.
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種能做法律許可的任何事的權力。
會飛的科多獸 wrote:
什麼時候才能免於三寶...(恕刪)




太恐怖了

昨天騎車遇到一對夫妻(約莫50歲)

我綠燈直行 看到他們慢慢逛大街邊聊天走斑馬線(橫向)

不是老人也不是盲人也沒輪椅殘障

他們紅燈耶!

害我還得緊急剎車閃避

超不爽

如果撞到

法律上我責任比還會比較重

什麼鬼法律
bob2002xx wrote:
根據警察的說法

"肇事逃逸"只用於機動車..


是這樣沒錯,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才算
而且這個阿伯可能想說他是受害者
但是自己也有錯,所以"不跟你計較、自認倒楣扛車走人"
三寶果然名不虛傳

dionla wrote:
連結在此

今天早上...(恕刪)


正常阿 台灣人嗎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Scarlett.J wrote:
太恐怖了昨天騎車遇到...(恕刪)


小心呀,
三寶殺人不償命的,
在鬼島行車要特別小心,
防禦性架駛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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