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樓上,樓主簽名只要是信用卡持有人授意,
實務上不會認為樓主有偽造及行使偽造文書的犯意,
不會成立上開罪名.
偽造文書 屬公訴罪,如果你是無意犯錯且是初犯,並承認有犯錯,有可能判個緩起訴 (例如:楊宗緯個案)。
如果犯錯而不承認,就有可能被起訴,只要被起訴,警政電腦系統都可以查到犯罪的資料。



謝謝各位大大的留言,讓我這個『法律蠢材』對於這個問題了解不少…

謝謝各位大大的留言,讓我這個『法律蠢材』對於這個問題了解不少…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以上都是玩笑話,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想開點!頂多去看看美麗的檢察官,發發傳單而已
就不經一事,不長一智囉!
沒事!安啦!
信用卡的所有權,沒記錯的話是屬於銀行而非持卡人喔........



還有,這種事情的話,一般也不會有人無聊去查啦,
除非持卡人通報被盜刷,或是特約商店通報...........

大豆頁平 wrote:
謝謝各位大大的留言,...(恕刪)


別擔心了
關於這點是那個公務人員可能也不懂代替他人使用信用卡是不是違反偽造文書
可是你又是去退票而不是盜刷
加上這名公務員又已經退票了
他是怕如果銀行有什麼反應的話會去找他負責
公務員你也知道都怕事
那麼就只好呼嚨你叫你簽什麼切結書之類的
為的就是保護自己而已

信用卡的所有權
我記得也是歸銀行所有
可是使用權卻是在持卡人身上
信用卡可以借給他人使用而不犯法
這點是確定的
chiang : 這樣算不算挑釁?

fujihunt wrote:


別擔心了
關於這...(恕刪)


謝謝大大的解釋,我今晚總算可以好好睡覺了…
(昨晚煩到睡不好…)

以後我會注意不再這麼雞婆亂幫忙了

謝謝大大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以上都是玩笑話,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可以看一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http://1950.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197

第六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如經貴行同意減收或免收年費者,亦同。
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貴行僅授權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本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分別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信用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持卡人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就其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持卡人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八條(一般交易)

申請人收到信用卡後,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時,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信用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制證明文件之方式代之。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信用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 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不符、持卡之人與信用卡上之照片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貴行同意核發信用卡之本人者。 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貴行原核給信用額度者。但超過部份經持卡人以現金補足,或經貴行考量持卡人之信用及往來狀況,特別授權特約商店得接受其使用信用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依第二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或以使用信用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貴行提出申訴,貴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機構上述情事,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註:本條約款應全部以紅色文字標示)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新台幣 元(註:各銀行得視其狀況自行約定是否收取掛失手續費,但應明定於契約)。惟如貴行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台幣 元為上限。(各銀行得視本身狀況自行約定收取金額,但不得超過新臺幣參仟元,且應明定於契約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1.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3.持卡人於二年內未有失卡紀錄者。(註:第3點各銀行得斟酌是否列入契約中)。(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不適用本項自負額之約定)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貴行者。 持卡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二十一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或第十條第二項者。 持卡人故意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 持卡人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貴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別太相信定型化契約
有時候定型化契約也是無效的
比如說要有審閱期
而一般消費者在辦理信用卡或者是辦理手機門號
如果沒有讓你確實審閱過
這樣也是有辦法事後後悔
關於不得將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
那你看看如果持卡人願意付錢
你看銀行管不管你借給誰使用
更何況現在只是去退車票而已

講那麼多..直接問銀行嘛..這年頭做什麼事都要小心..以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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