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umi wrote:他針對的是社區的公共...(恕刪) 我不是主委,只是一般委員(一般委員10個月就有30件不起訴書),它如果是站在監督上那是好事,但它已經到了濫訴的地步,有請它出來當委員,但它就是不要。再舉個它告的例子,開委員會時,會議紀錄上有主席致辭,主席說個話,它卻告全部委員。還有,地檢署已經有指派專人伺候它,而分局、派出所也奉它為“上兵“,而上個月我告它“公共危險“,它除了告我6條外,連受理我報案的警員也被告,告什麼?告不該受理“我的報案“,因為它認為它放磚頭是對的行為,而受理“對“的行為被我告,就是警員的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