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reme1983 wrote:因為他開太慢了!所以選擇外側車道超車......(恕刪) 這樣也被打.........那我以後.....不敢超車了....................我遇到前面開的非常慢..有時看他不太讓我.....我超到旁邊時....還會按各喇叭以告訴一下.....我要超車.....................下次我不敢了......不敢了.....
奧斯卡 wrote:過失傷害罪最重判刑6...(恕刪) 這種情形不是過失傷害吧= =太誇張了....對方有傷害的故意已經很明顯了耶...不過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真的不算是重罪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當然會先問你是不是要和解,堅持不和解的話他也只好判下去了...只是樓主應該要考慮一下對方以後會不會故意找你們麻煩...這點不得不慎....這種社會的敗類真的是...= ="
Supreme1983 wrote:事情是這樣的..今天早上快八點四十幾分開車出門,先載女友上班先在一條道路上,超過一台紅色廂型車因為他開太慢了!所以選擇外側車道超車(這段時間發生了什麼事?)原本離那台車很遠了!!誰知道那台車後來追上來,一直從最外面想卡我的車道那樣子很危險,何況我前面還有台大卡車我沒讓他,不過看得出來他是故意的之後他又繞到內側車道!! 停在路口等紅燈,然後又故意堵住我前面結果車主下車,我開窗戶看他要說什麼?? 樓主您有沒有給人家 比中指? 一直按喇叭? 或"青"人家啊?告是可以告啦~也要看被打的原因喔!!
抱歉 小弟正在念刑法 如果解釋有誤 請鞭這個應該不算是過失傷害所謂過失根據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該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無認識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有認識過失根據樓主所稱情況 應非上述過失要件應該較符合刑法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對方(即行為人)明知道這樣揮拳等行為 會造成被害人身體法益之侵害,但仍決意為之,這應該較符合故意的要件。所以應無過失傷害成立之可能,反而應該是依照刑法277條第一項 傷害罪論處。在刑法第287條已敘明 277第一項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要樓主正式提告 法院才會受理 不告不理按照樓主所述 對方的行為應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 也無阻卻違法事由 有可責性應該是會成立 但是 基本上這種皮肉輕傷 (抱歉 所稱輕傷是指重傷範圍以外)一般法院真的都是希望兩造可以和解我猜 說不定到時後開庭 法官還會當庭要求兩造先去調解看看XD祝樓主好運 呼 這樣以後我不敢按喇叭了XD請比較懂法律的大大 鞭吧
法官 還是會先 看看 雙方 有沒有意願和解不然對方真的有罪 判了 應該也不會想進去關 會選擇 繳罰金一天折算九百元的話 判一個月也要兩萬七千元通常他會叫對方 跟你們和解 你們可以提出條件 跟賠償金額 如果雙方同意就和解了吧!!
Alumin wrote:樓主您有沒有給人家 ...(恕刪) 我沒有做出挑釁,比中指,髒話都沒有純粹就超她的車而已他下來也只是說一句我超她的車我還沒說話就被他抓衣領接下來就三個人下車..........
我很佩服樓主的勇氣與正義感,但保護自己是必要的,今天就算罪名成立應該也只是罰鍰而已,但對方會這樣善罷干休嗎?雖然有些窩囊,但如果是我,也會像樓主女朋友一樣,畢竟跟那種人還是不要太計較,跟他一起同歸於盡很划不來的...
sunhuang wrote:我很佩服樓主的勇氣與...(恕刪) 報復就是我女朋友擔心的問題但是我卻不怎麼怕!因為有人會幫我處理這問題....今天警察打給我說,他已經很久沒跟家裡聯絡過所以要我女朋友去做一份筆錄,當證人他才能發通知題外話~幫我處理的警察,真是超年輕的,才21歲而且好像才剛,考上警察什麼二專在牆壁上還貼公告警察之光....什麼表率....現在這麼年輕就可以當警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