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小草 wrote:
哈囉~~我有要給他換~他也不要換貨~~
因為他一直強調說會刮花他的螢幕~所以他想退~
但是目前訂單有好幾百客人沒人反應過這個問題~
對了!!我不是實體店面><~
坦白說,
如果是網路購物,
消費者在七天內可以辦理退貨,無需理由。只要包裝完整的話。
這是消費者的權利。
既然無需理由,何必死抓著刮不刮花的問題打轉?
你收到退回來的貨品後,當然要拆開來檢查,
如果外觀或功能有損傷,你當然可以拒絕退款,
消費者行使他的權力,你當然也可以主張你的權益。
可,如果僵在哪裡不聞不問,你自己說,你是想怎樣?
過去,我都會建議消費者,不願承擔風險,就不要網購,去實體店面買就好,
可如今,我也會建議樓主,不願意承擔風險,就不要在網路上買東西。問題不就解決了。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Kisd wrote:
消保法規定的明明就是七天猶豫期(非試用期)
商品退貨必須全新且完整包裝(產品/附件/包裝及所有隨附文件或資料均需完整)
可再銷售狀態始可辦理退貨
一堆白目都以為是試用期
簡單來講就只是讓你看而已啦
並不是白目...
剛好看到一堆網購都有註明鑑賞期(猶豫期)非試用期的標語, 看了一下覺得怪怪的, 有曲解法令之疑,
再查了一下Google, 查到有律師事務所黃清濱律師對法令的釋疑, 所以貼上來, 感覺是那些網購賣家故意曲解法律恐嚇消費者放棄自己的權利, 但法條要律師或法官解釋了才算, 隨意曲解成對自己有利的東西其心可議, 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想在網上賣就要承擔碰到奧客的風險, 不然就不要放在網路上賣, 就這點pchome真的很okay,退貨從來沒在囉嗦的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t=13590
1.[七天鑑賞期] 可解釋成 [七天試用期]。蓋因消保法第19條立法意旨,
即因此類型交易,消費者無法事先檢驗商品,故法律賦與消費者七日的猶
豫期。
2.依消保法第施行細則第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其解除權不消滅。」反面解釋,主管機關認為,除非可證明係買家之過失所致產品故障,否則仍屬七天鑑賞期之適用範圍。
(三)針對問題3:理論上,此等一經折封或使用就難以回復其本身的價值或效用的一次性商品,是否仍應使消費者有折封檢查或試用之權,是有爭議的。不過,依消保會消保法字第0920000318號做出之函示表示:「生鮮商品利用無店舖販賣系統銷售,如符合消保法第2條第10款之定義以及第19條關於郵購買賣之規定,即應有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消保會的態度很明顯的認為一次性商品亦有七天鑑賞期的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