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small wrote:第一次看到有人不用繳...(恕刪) 你誤會了 真的第一次報稅 不太懂為什麼國稅局列出來的好像跟我在公司拿的不大一樣看來就如同樓下大大所說 我加的那些都被算進加班裡 所以沒列出來..
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例如一位男工如果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照這來看你真的是加班加得很操啊....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