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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誹謗罪的規定如下: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要構成誹謗罪,在主觀上,行為人需具備誹謗的故意與散佈於眾的意圖。所謂誹謗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其指責或傳述的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
如果行為人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則主觀上就不具誹謗故意,不應處罰。但是,要判斷行為人主觀的意思不容易,因此,立法者就在刑法第三一一條將四種客觀可見的行為列出來,明白規定這些行為不罰,使法院較容易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四種不罰的行為如下: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証合法之利益者。← 那PO借據應該算吧~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出處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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