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一:下雨天夜間騎車,路燈未開啟,該路段路面毀損,以鐵板覆蓋路面,下場當然是連人帶車整個滑行出去,還撞前面一位婦人的機車.
對市公所提出國賠車請,國賠申請書有些公家單位有提供自己的格式,要申請先詢問該單位,市公所自知理虧,但路要損壞是因為該路段有特定重型車出入,市公所要求那個公司出面和解.
案二:台電遷移電桿到我窗台外,變壓器有運做音頻,影響睡眠.
對台電提出國賠申請,台電推是市公所要求遷移,我不服,去查相關法規(電業法),發現台電沒有依規定處理,我向監察院陳情,但監察院無監委,但有要求台電及市公所提出解釋,市公回行文監察院,並沒有同意台電將電桿遷移,只有同意台電施工,(這份回文並沒有抄送台電,成了我最有利的證據),台電最後將本案送國營事業委員會,以公益大於私人利益為由,仍不遷移回原處.
我之後求助法律扶助基金會,他們接受我的申請,指派了一位律師協助我,但這名律師並沒有幫上我很大的忙,因為他連法命都要我提供,等於只是幫我寫狀紙跟陪同出庭,但我並沒有全權授權他能代表我表示什麼,每次出庭我都會到場,法院要求測量電桿設置地點佔用我多少土地面積,測量出來後,台電電桿有3分2在我的私人土地上,而且這根電桿未供我們建物使用,我們的供電設置於地下室台電設備室,所以台電沒有理由在我的土地上再去設置變壓設備,之後我將市公所回文給監察院的公文給台電律師看,他們立刻要求暫停訴訟,請我給他們3個月的時間遷移.
以上是我二次的經驗,但有很多收集相關證據的動作要做,我無法一一說明.
樓主這個案子是國賠成功機會很大,但要看檢具的證據夠不夠,
首先要找出那條電纜是那個單位,比如公園路燈管理處,建管處,也有可能是台電,因為路燈的管理很多單位,新莊燈桿漏電電死人就是市公所跟台電在互踼,對那個單位提出國賠申請,一般會指派一個專員來跟你聯絡.
再來是先跟這個單位電話詢問國賠是否有專用格式申請書,沒有就自己打,他們對國賠案件都會將電話轉給比較高的層級來應答,有可能會先要求和解,但國賠成立也是和解,只是對他們不會有較大的傷害,國賠成立一堆人要被紀過,所以他們都要先用這種方式想來談,千萬不要接受,以免時間被拖很久,之後員異動就不了了之,很多人是不能全權負責的,講了等於沒講.
提共國賠申請及檢具相關證據還有求償事項,求償金額是自己寫的,可以依照工作損失及醫療去推算,至於精神賠償要上法院才有機會拿的到,但你還是可以寫,他們不賠就是上法院,只要有寫,法官就會裁決,不寫事後就不能要求.
看來已有網友提出正確解答
國家賠償法係採協議先行主義,因此第一步:先確立賠償義務機關,這一步驟可先找公所詢問權責機關〈因為即使是縣道上的號誌也可能由基層單位負責而非縣政府,畢竟臺灣公務機關業務重疊、授權....等情形十分普遍〉
第二步:找賠償義務機關協商,並做成書面資料〈此為要式規定,非常重要〉,倘各機關相互推諉不願受理時,則找共同上級機關處理,例如台北市、台北縣互踢皮球時,則向行政院請求確定權責機關。
第三步:如果遭到拒絕或惡意拖延,依king2007所言之期間內向機關所在地普通法院提國賠訴訟〈民事訴訟〉,未經第二步驟逕提國賠訴訟,會被以程序不備而遭駁回,故第二步驟之書面協議十分重要
法律版?可能會造成不少爭議,畢竟肯為自己言行負責,而非以一知半解的知識解答者還是少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