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遇到這種室友我該怎麼辦啦!?@@''

EzJazz wrote:
就在我今晚12點多坐...(恕刪)



這個理由還真的是蠻鳥的
我是還沒聽過有公司付薪水是給支票的
我看 大大你自己搬出去,不然就是請他搬出去吧
不然我看有一天可能會氣到腦溢血或是血管爆裂吧
租約之終止、解除、及延續


  租賃契約乃民法債篇所明定有名契約之一,如房東房客於訂租約後,均應受租約之約束,不得反悔,除了房東房客均同意,另訂契約,或修改契約外,租約之終止、解除及延續均應受法律之規範,不得由一方任意為之。三者不同點如下:


1. 租約之終止:乃租賃契約成立生效後,因某種原因房東或房客不願讓租約繼續生效,而於特定時點以後讓租約消滅,但消滅前之租約仍有效,故房東房客不須回復原狀。
2. 租約之解除:乃租賃契約成立後因訂約時有瑕疵,由房東或房客將租約解除,生溯及效力,與一開始就未立租約同,故房東房客須回復訂約前之原狀。
3. 租約之延續:乃定有期限之租約,因到期後,房東或房客不變更租約之內容,而延長租賃期限,原租約自始至終均有效。


(二)僅房東得終止者:

其情形有:


1. 承租人非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阻止而繼續時(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2. 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經催告而不依限支付時(民法第四百四十條)。
3. 承租人非法將租賃物轉租他人時(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
4. 承租人乘出租人不知或不顧其異議,取去留置物時(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


  依前述理由而終止契約時,無須再為催告,房東得立刻通知房客終止契約

(三)僅房客得終止者:

其情形有:


1. 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疵危及安全健康時(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2. 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法第四百三十條)。
3. 租賃物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
4.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5.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規定,先期通知。


  又依上述理由而終止租約時,亦無須再為催告,房客得立刻通知房東終止契約。
我比較好奇的是,樓主你們當初怎麼會一起去找房子的?

我記得當我要找『一起住在同一個屋簷下的室友』時,都是盡量找自己熟的,或者人品不錯的朋友一起租,這樣住在一起,才不至於發生太多問題。
生平最恨只有一張嘴,而毫無半分建樹的人!
.......今晚下課回到家....就是關鍵了.....希望他自己能夠自覺一點......不然...我會讓他知道什麼叫做惡魔!


這種咖不會有時間跟你鬧上法院...SO..找齊房東.里長.警伯..直接開門幫他打包

把東西堆好放在客廳...然後換內外鎖..讓他要進來時只能主動聯絡你...至於積欠

的1880..就當少買一件衣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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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bye wrote:
這個理由還真的是蠻鳥的
我是還沒聽過有公司付薪水是給支票的


我想起以前打工的時候
薪水是用支票給付的....
這種人到底是誰找來跟你合租的阿?
如果是房東,就叫房東自己自己想辦法

至於停車費,如果你不停 就不要繳,反正到時候是他自己吃虧,
不過 最根本的方法,還是只有兩條
你搬走 或是 他搬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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