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肥宅 wrote:想辦法打官司離婚比較實在 訴請離婚看有沒有哪一項可以用↓必須夫妻之一方符合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如下列)的情形始可訴請離婚,1.重婚者、2.與人通姦者、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論精神上或身體上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7.有不治之惡疾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11.除前列10點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要等他們先駕鶴西遊. 再來討論這問題.現法律是"限定繼承". 但也可以在駕鶴西遊後90天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便可.如果都還沒起程. 那只能採集證據去打親屬關係不存在之訴(就是斷絕關係).不過還是等他們"回家"這方法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