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ch59 wrote:
所以這個「撤銷」不是真的要把這案件撤掉當作沒這回事吧!應該算口頭告知這件進度已經結尾之類對吧⋯⋯
舉白旗投降。
坦白說,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勞檢之後,被檢舉公司也是緊張兮兮的要檢舉人打電話去"撤銷",但實際上此時撤銷根本沒意義了。
我猜測啦,
應該是,要求胡搞瞎搞的企業公司,"出包前"就應善盡與員工溝通的義務,別搞到去官府告狀的,
另一層意義可能是,
當檢舉人真的打電話去撤銷了,
就表示檢舉人有收到被檢舉公司的主動說明,兩造都滿意了,真的結案了。
當你去檢舉了之後,確實可以撤案,
但,曾經檢舉的動作、案號不會跟著撤掉、消失掉,
撤案也得要有理由,理由會被記錄起來、存檔。
檢舉人主動能撤案當然最好,
不然哪個公務員希望轄下的檢舉案件多到爆,
不就表示轄下企業行號,通通沒在給我信道?
這和公務員的考績有關啊~~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