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及家事事件法對陳報遺產清冊之後償還債務之規定

這種事自己遇到了才覺得懂法條很重要,
昨天突然收到法院通知,
106年過世的母親身前有筆信用卡從92年就未還,
期間家中是因生意失敗所以負債,
很多父親的債務都在處理中,
原本都解決了所以母親過世時也沒去辦理抛棄繼承,
現在問題來了,
法院告知一個月後要跟銀行開庭,
查了資料過世後三個月還是可以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公告六個月內債權人無法跟我們協商,
我們子女們也可以了解母親是否還有其他不知名的債權.
就我理解是這樣吧!
或是有一些細節我該去注意的,
請各位大大協助指點.
daja wrote:
這種事自己遇到了才覺...(恕刪)

令堂106年過世雖然說已經過那麼久了
但三個月並不是強制規定
現在還是可以陳報遺產清冊
不過那時候已經修法成預設限定繼承
所以如果令堂沒有留下任何遺產
就可以以此在開庭時主張沒有遺產可以償債
如果有遺產的話
就要先跟聯徵申請債權人清冊看令堂有哪些金融機構的債權人
遺產要按各債權比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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