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事自己遇到了才覺得懂法條很重要,昨天突然收到法院通知,106年過世的母親身前有筆信用卡從92年就未還,期間家中是因生意失敗所以負債,很多父親的債務都在處理中,原本都解決了所以母親過世時也沒去辦理抛棄繼承,現在問題來了,法院告知一個月後要跟銀行開庭,查了資料過世後三個月還是可以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公告六個月內債權人無法跟我們協商,我們子女們也可以了解母親是否還有其他不知名的債權.就我理解是這樣吧!或是有一些細節我該去注意的,請各位大大協助指點.
daja wrote:這種事自己遇到了才覺...(恕刪) 令堂106年過世雖然說已經過那麼久了但三個月並不是強制規定現在還是可以陳報遺產清冊不過那時候已經修法成預設限定繼承所以如果令堂沒有留下任何遺產就可以以此在開庭時主張沒有遺產可以償債如果有遺產的話就要先跟聯徵申請債權人清冊看令堂有哪些金融機構的債權人遺產要按各債權比例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