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很無言的法院通知書

可是又沒有擔保質押也可以這樣嗎?

如果別人欠我們債不還,也可以比照辦理嗎?

iamaminimalist wrote:
可是又沒有擔保質押也...(恕刪)
只要你能夠證明金流都沒事的, 他們法務要追討要隨便告也是要花錢的, 好像還不便宜, 看標的物的價值而定 但銀行就是錢多,有壞帳了,不追看看也不行
chun000 wrote:
可能是在權憑證是後...(恕刪)


不是喔,債權憑證上面寫的很清楚,是107年3月21日起跟107年4月19日起,應該是兩張卡吧。







再看看聲請狀,真的是牛頭不對馬嘴。


今天爬到判例~還真的有人這樣被塗銷登記,又學到一招。
有土地買賣的人真的要留好契約書跟金流資料。
不幸遇到,要出庭爭取自己的權利。

附上判例,有遇到的朋友可以參考參考

【裁判字號】 102,重簡,300

【裁判日期】 1020424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簡字第3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被   告 周中堡

被   告 周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坐落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埔段過圳小段一五二之二四、一五二之二五、一五二之四六、一五二之四七、一五三之三四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六分之一)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巷○號四樓之房屋(同段一一六六四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同段一一六六七建號建物(權利範圍五分之一),於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 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周文盛應將前項土地及建物於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 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在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周中堡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惟其未依約清償,迄至100年5月6日止,共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91,903元,及其中本金79,592元自100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詎被告周中堡為躲避債務追討、逃避強制執行,竟於98年8月10日將其所有坐落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埔段過圳小段152之24、152之25、152之46、152之47、153之3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六分之一)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之房屋(同段11664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同段一一六六七建號建物(權利範圍五分之一)(下稱系爭房地)贈與被告周文盛,並於98年8月18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在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周文盛完畢。此種無償贈與及所有權移轉之行為,顯有脫免其名下財產受執行及逃避債務之故意,致原告不能就系爭房地進行追償,而有害及原告上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同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00年司促字第1746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系爭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影本各一份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者,即應認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贈與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既屬無償行為,顯已造成對於原告債務之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難,而損及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此種無償贈與及所有權移轉之行為,顯有脫免其名下財產受執行及逃避債務之故意,

iamaminimalist wrote:
此種無償贈與及所有...(恕刪)


有買賣契約關係,也有可能因為沒有出庭被銀行一言堂,剛查了一下同一銀行就至少有1000多筆。
這也算用信用卡的另一種風險吧。

sololive77 wrote:
不是喔,債權憑證上面寫的很清楚,是107年3月21日起跟107年4月19日起,應該是兩張卡吧。...(恕刪)


這兩個日期不代表債務人欠債的日期,
只是代表結算債務總額的日期,
可能在106年就已經欠款了.
銀行屢催不還,懷疑債務人假買賣,
才會申請調解,企圖追回債款.
只要樓主提出金流證據就沒事了.
palihon wrote:
這兩個日期不代表債...(恕刪)


我也是準備拿金流明細跟契約書上法庭
只是剛好遇到了就了解一下

想到一些問題

如果在賣不動產的時候不要留下金流資料,弄個不太能成立的契約書
再去欠個卡債,銀行會不會就幫你把賣出去的不動產A回來??

正常來說,是無償贈與會被撤銷移轉(你是贈與登記嗎?這跟你手上有無合約書無關)

還有可能關係人買賣,會被認為是假買賣。

所以樓主心知肚明是不是真買賣,若真買賣就不用怕了。
smithson wrote:
正常來說,是無償贈...(恕刪)


是沒錯
只是第一次上法庭難免會緊張

而且我們這鄉下,法院通知書還寄到老家
一下子一堆人跑來關心
要帶紅包啦,法院是生死門,回家煮豬腳麵線給我什麼的
說的好像是我要出殯 還是被關出來一樣。

再說有法便有破,我們一般人都是法律弱勢嘛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