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前科可以開uber不能開計程車?

開挖土機吧 wrote:
我一直有個想法若是...(恕刪)

餐飲 貨運 農牧 工程…不是一堆嗎,重要的不是前科,而是這個人爛掉了沒
佔山為王稱國家,只要有心人人都是大王,只問立場不論是非,以德報怨何以報仁,不要跟豬吵架,認真你就輸了
理論上不可以開uber實際上你問車行就知道要怎麼做了,我朋友是這樣這裡不方便講
流飛飛 wrote:
剛看到的新聞覺得很奇...(恕刪)

靈異大王 wrote:
餐飲 貨運 農牧 工程…不是一堆嗎

這就是無奈的地方啊
當然...很多事情沒有對錯...
只看你從哪個角度去看

餐飲農牧我不清楚....我不評論

但是讓他們去做這些行業
然後大家再一直抱怨工程界..砂石車大貨車相關從業人員
素質都不高...很多人都有前科

對這產業的刻板印象
都是一身刺青..菸酒檳榔不離手

然後再抱怨相關產業都有黑道背景

這樣公平嗎????


但是以我自私的立場...
我是不反對啦

普遍素質不高的人..競爭力會比較低...
跟這些人在產業界混在一起競爭
我會比較容易賺錢
吊扣執業登記證作業,(執業期中)沒有開計程車的不算,這就是有時候有人會說有前科為什麼能開小黃,因為他犯罪的那時並沒有職業登記,不能開的是他有證照開小黃犯案。


  (一)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發證警察局辦理吊扣其執業登記證:
  1.在執業期中,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者。
  2.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警察機關查獲應吊扣之執業登記證時,應當場查扣,並註明事由製發通知單,連同執業登記證移由發證警察局辦理。
  (三)經裁決吊扣執業登記證者,應於裁決書之主文載明吊扣執業登記證證號及吊扣期間。執業登記證未於裁決時吊扣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十五日內繳送,逾期繳送者,逕行廢止執業登記。
  (四)依前款處以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裁決書,其記載事項除依第十六點第三款規定外,須增列記載事項如下:
  1.繳送之期限。
  2.繳送地點。
  3.逾期繳送者,將逕行廢止執業登記之意旨。
  (五)吊扣執業登記證應於收繳執業登記證後,製發收據交被處分人收執。
  (六)發證警察局辦理吊扣執業登記證案件,於證件吊扣期間,依查詢判決、處分結果,辦理通知領回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
  (七)吊扣執業登記證者,於原因消滅後申請領回時,仍應先查核其是否符合執業登記資格,再予換發新證。
   --106年1月1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第15點 廢止執業登記作業

  (一)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發證警察局辦理廢止執業登記:
  1、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未參加年度查驗,經處罰鍰且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
  2、執業期中,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罪之一,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
  3、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4、計程車駕駛人受本條例吊扣執業登記證處分,逾指定期限,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
  (二)經裁決廢止執業登記者,應於裁決書之主文載明收繳之執業登記證證號;執業登記證未經發證警察局代保管者,併註明繳送執業登記證期限。如係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後段情形時,並應於裁決書內載明一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三)警察機關發現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執業登記,並製作處分書收繳執業登記證:
  1、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
  2、年滿七十歲。
  3、自行申報撤銷執業登記者,應填具切結書,並註銷其執業登記及收繳其執業登記證。
  (四)辦理前款處分之作業方式,準用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四目之規定。
  (五)發證警察局辦理廢止執業登記時,須另辦理收繳執業登記證。未當場收繳者,於通知後,逾收繳期限仍未送交時,得函請轄區警察局代為收繳。
  (六)計程車駕駛人死亡者,應廢止其執業登記,並以通知書請其親屬送繳執業登記證。
  (七)廢止執業登記證應於收繳執業登記證後,製發收據交被處分人收執,執業登記證並應即銷毀。
  (八)辦理廢止執業登記之警察局應定期將受廢止執業登記處分之駕駛人造冊,並通知其所屬計程車客運業者或合作社或其他機構,不得僱用該受處分人。
開挖土機吧 wrote:
我一直有個想法若是大(恕刪)


應該是降低風險跟增加犯罪成本。

都市傳說在德國有火車逃票記錄的人,德國公司會盡量不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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