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鄉長的收賄行情是 8%,其他配合人員分別是 1%及3%
回推全部的工程金額是 3億左右
前鄉長,二○一○鄉公所編列預算二千三百萬元進行「年度獅子鄉農路改善工程」。當時孔朝透過鄉公所代理財經課長的盧學賢及技士黃春山,共同勾結包商進行圍標,由盧、黃擔任「白手套」,向得標包商索取工程回扣。
檢方查出孔朝收賄行情是工程款的百分之八,收賄達二千六百七十萬元;盧、黃兩人則為工程款百分之一至三不等,分別收賄三百卅六萬餘元、四百六十二萬餘元。
一審屏東地院審理時,盧、黃坦承犯行,並繳交不法所得二百七十一萬元及二百廿八萬元;但孔朝則否認犯行。一審法院二○一七年八月宣判前兩週,盧男竟喝農藥自殺,震驚地方人士。
而一審法院宣判,認定僅黃春山貪污,判刑四年八個月、褫奪公權四年;孔朝因查無實證,判決無罪。但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卻查出柯姓包商交付現金八十萬元給盧男,盧再將現金裝進茶葉禮盒轉交孔朝。(資料來源:Yahoo新聞)
若由下述的訴狀來看
這個回扣行情是 10%
原判決就其事實欄貳之七、(四)固載認許文耀就「多功能運動
公園工程」設計監造案向吳夏萍收取9 萬1700元賄賂等情,
依其理由之記載,係援引吳夏萍於調查中之證詞(見原判決
第186 至189 頁)資為認定依據。然稽之卷內資料,吳夏萍
於100 年5 月17日偵查中雖證稱其因「多功能運動公園工程
」設計監造案交付9 萬1700元予許文耀等語(見偵字第1365
1 號卷一第82頁),惟其於同年6 月20日偵查中則證稱其以
「觀光鐵道沿線自行車道系統設置計畫工程案」(下稱「觀
光自行車道工程案」)及「多功能運動公園工程」設計監造
案發票金額47萬6131元、44萬823 元之10%計算,2 案設計
監造部分回扣(賄賂)共計交付約9 萬1700元予許文耀等語
(見偵字第13651 號卷三第21至22頁)。吳夏萍所證已前後
不符,事關許文耀罪數之認定,原判決未詳細究明,逕認吳
夏萍就「多功能運動公園工程」設計監造案交付9 萬1700元
予許文耀,未說明其證據取捨之理由,遽行判決,難謂合於
證據法則,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文章節錄於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6%2C%E5%8F%B0%E4%B8%8A%2C8%2C2017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