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dijack wrote:警察消極,直接找檢查官沒有偵訊過該名男子,怎知是過失還是蓄意?...(恕刪) 問題是你要去按鈴遞狀提告哪名男子?你可知他姓啥名誰??ruffian0418 wrote:哈拉伯真內行我之前...(恕刪) 這種事遇過的就懂也難怪大家說全民公審的網路時代爆料比報案有用
那天西奈山頂是Enki wrote:我是不是路霸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來定義. 歡迎來告 所以,別人長期佔用停車格,被你譏為路霸;你自己長期佔用同一個停車格,就不算路霸~呵呵,好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