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上面法條的意思是使用個人資料必須要在蒐集此資料的目的範圍內,超出使用範圍就違反個資法。法院認為所謂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是指比例性原則。在比例原則的操作下,使用個人資料時,必須同時審視使用個人資料的情形,是否符合合適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狹義比例原則:
合適性原則,指資料利用人使用個人資料的方法,可以達成當初取得該資料的目的;
必要性原則,指必須要在所有可能達成目的方法中,選擇對當事人(即個人資料之本人)最少侵害的手段
狹義比例原則,指資料利用人所欲完成的目的及使用手段,不能與因此造成當事人的損害或負擔不成比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註冊被強制要求揭露資訊才會通過認證,這稱不上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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