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gi wrote:應該不會有人會拿消費...(恕刪) 你的知識有點問題喔.黃金是免營業稅的.營業稅是收加工(飾金)的錢.有知識再來發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出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也就是勾三聯式發票免稅欄(非應稅).
吳三桂再世 wrote:又回到老問題消費券就...(恕刪) 你讓給你朋友 換現金 你朋友還是要把他用掉 政府的用意就是讓他流通 你真的發現金 大家都存起來 那才不能流通吧 你賣給你朋友 你朋友要不要進貨(假設是商店) 那進貨的話 他是要用卷給他 還是現金給他 那進貨廠商 又跟他上游再進貨 也是用卷 最後卷回流到政府手上 等於讓他有在用 這才是原本的用意吧
吳三桂再世 wrote:消費券就不能存嗎? 想存會存 想花就花 有時效性的啦吳三桂再世 wrote:我找朋友的店蓋個章 現金不就來了?????找同事 親戚 朋友都可以阿 你怎限制我存? 不管你怎麼變現,最後持有消費券的人還是得拿去消費~所以它的目的一樣達到了吳三桂再世 wrote:性質越來越接近現金 不一樣吧~看來還真的有人不懂消費券的用意~卻只會一昧的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