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是很懷疑使用小丸子角色及自編情節的部分,究竟有沒有得到日方授權同意。像另一個創世基金會模仿小蟻雄兵角色的廣告也是,創世基金會不太可能付得起權利金,外包製作的廣告商就更不用說了。畢竟台灣人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十分薄弱,這兩個廣告的合法性都很令我起疑。
這個廣告晚了十年,小丸子當紅時,沒有推出,現在才推……有點過時了。再來那不是日本人畫的,因為小丸子的頭部比例不太對,側面也怪怪的很明顯的是代工,不過……依小丸子家的窮酸性格,是不可能有筆電的~那是花輪家才有的東西吧~~
Motor123 wrote:台灣+1 應該有付權...(恕刪) 台灣公司比你想像得更沒有這種概念喔,我已經看過太多大公司或公家單位擅用別人設計的圖像為己用,廣告設計公司就更不用說了,侵權的設計比比皆是,各種活動DM上看到未經授權的圖像都是見怪不怪了。再說以我自身和日方往來的工作經驗,日方很少會同意授權海外的營利性二次創作,所以才會存疑。題外話:樓上的帶子狼真讚,哪買的啊?
我想版權在台灣有越來越被重視的趨勢,而且謹慎的日本人是不可能不聞不問的,所以應該是有正式得到日方授權通過的作品吧。話說回來,能想到用卡通這一招去代言產品,銀行公會真的比很多公家機關開竅許多阿。要大家都看的懂的廣告,一定就是要大家熟悉而且又能清楚記下的,所以這家廣告公司也很厲害,竟然想到爺爺多案一個零這個回馬槍!希望會有續集~
creaming199 wrote:而且謹慎的日本人是不可能不聞不問的 事實上日本人對國外的情況通常是後知後覺。好幾次都是有人去日本版權所有公司爆料之後他們才知道。之前有台灣知名音樂製作人剽竊日本動畫公司的音樂號稱是原創,也有某電視公司製作的偶像劇人物造型抄襲某知名電玩,而這次某個打著「創意」旗號的活動,文宣上也盜用了日本某知名玩意兒的剪影。還有某業者和電信業者合作的新手機服務,提供的內容完全沒經過授權。老實說,就是因為看到太多類似的案例,所以現在看到這些都會有些敏感,懷疑自己看到的到底又是一樁侵權案;還是成功的合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