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惡劣的代購業者"日必購"電話錄音!!


不再沉默的羔羊 wrote:
我也是日必購受害者,...(恕刪)


贊啦~你比我還有guts..

羔羊兄如果有後續消息請上來分享給大家

有需要幫忙的小弟義不容辭

如果有機會出庭見到曾俊耀本人,請帶小弟一起去

smallfon wrote:
http://www.cgo.tw/index.php?in=7-1&id=27
這家不是國內很有名的才子 蔣先生 推薦的嗎?
橙果數位的官網都有介紹

蔣先生?友柏兄嗎?
那smallfon 大大你搞錯了...你太抬舉日必垢了..=_=|||

因為..蔣友柏他開的是..橙果設計有限公司(台北市伊通街31號)
官方網站是這個:http://www.dem-global.com/

不是你說的什麼橙果數位行銷(www.cgo.tw)這家公司在台中&彰化員林....
至於這家橙果數位行銷..為何 會去推薦日必垢..可能就???





不再沉默的羔羊 wrote:
我也是日必購受害者,...(恕刪)


太棒了

只會嚇唬人的紙老虎

一把火就把你燒掉



smallfon wrote:
這家不是國內很有名的才子 蔣先生 推薦的嗎?
橙果數位的官網都有介紹
橙果數位行銷跟橙果設計是完全不同的
曾俊耀曾大老闆電話中不厭其煩,口口聲聲說要對我提誣告,但誣告是說告就可以告嗎???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至於橙果數位行銷為何會去推薦日必垢,那應該是花錢買廣告的,露天拍賣日必垢也有花錢買廣告

to Eros Chen:
謝謝誇獎,我只是對法律稍微有點認識罷了,至於後續消息的部分,相信曾俊耀也一定持續"關注"本棟大樓並伺機而動,所以為了提防聲稱開著藍寶基尼的曾大老闆搞抬面下的小動作,請原諒我會有所保留的釋放部分消息,以免被曾大老闆所利用


最後附上這張圖


小弟有一個疑問, 既然電話錄音不能用來告毀謗 (因為是你們兩個人講電話)

那如果開成擴音模式, 也告知對方我現在電話是擴音模式, 而且周遭有其他人在
這樣應該可以算毀謗了!?


推爆本樓

簡直就是太high了.....

完全沒想到劇情急轉直下

一罪一罰....即使只罰他3個月

3 的 20(預估值)個罰 = 60 個月

恭喜啦 出來小孩都念小學了

TigerZ wrote:
小弟有一個疑問, 既然電話錄音不能用來告毀謗 (因為是你們兩個人講電話)

那如果開成擴音模式, 也告知對方我現在電話是擴音模式, 而且周遭有其他人在
這樣應該可以算毀謗了!?...(恕刪)


說真的啦~毀謗能罰多少?關多久?你要跟他打官司跟他浪費時間嗎?

當然啦~我還是有下一招,想看戲的請耐心等候

另外一邊的留言板也蠻精彩的,那邊沒版主想怎麼罵都行
http://ejpcheater.exblog.jp/11703039/
他會不會換個名子,重起爐灶呢?


好好奇樓主有啥大絕招還沒放...呵呵
我是"日必購受害者申訴處"的版主,也來幫忙疊疊樂
受害者的正確數量
光從去年七月開始跟我聯絡的人
已經超過60位了
如果每個人都堅持找證據告他的話,最少是180個月
而日必購的曾先生特地請律師告我"毀謗"以及"違反著作權"來企圖阻止我揭發他的行為
並且利用告我的動作跟其他受害者辯稱我成立的申訴處都是在毀謗他,很了不起的宣揚他在告我
雖然開了三次偵查庭還沒有收到判決到底會不會被起訴
不過我沒有在擔心
因為就算台灣的法律瞎到會把我起訴
我也還是堅持要讓日必購的惡劣行為散佈出去
請各位路人朋友多多幫忙宣傳
開始轉寄有關日必購惡劣行為的文章.影片.錄音檔給通訊錄的每一位朋友
不斷的轉寄,讓大家有機會知道台灣存在著一家非常可怕的代購公司!
那麼遲早會有公權力的人開始關注日必購!


並請看到這篇文章,尚未收到退款的受害者
盡速至申訴處下載申訴表,用電腦填寫後MAIL給我即可
謝謝各位!

日必購受害者申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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