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出軌事故,儀表故障可能是主因

bernie_w39 wrote:
在復興空難剛發生的那...(恕刪)

主風汞是煞車用的,不是冷氣
macross_sato wrote:
檢方 :
肇因於機械瑕疵的機率相當小,人為因素相當大」
檢方:
『經查,證人頭城站站長林稱因無線電不清楚,請問是否乘客誤乘要求停車,而非被告主動以乘客誤乘要求停車。且證人即列車長謝 亦證稱:「司機其實不知道到底有無人誤乘,有無人誤乘這件事,只有我知道,且我沒有跟司機說,所以不清楚他為何要這樣說,值班站長就跟他說調度員不准臨停頭城站,所以列車動力還是時有時無的前進。」核與列車司機不會與乘客接觸之理相符。是檢察官以前情認被告有勾串之虞,容有違誤,亦無足採』
列車長處理方式:
"董進興的舅子王忠漢則表示,事故前就已經走走停停了2、3站,連乘客都察覺到不對勁,在列車長查票到自己附近時,還清楚聽到司機和列車長透過無線電告知車輛已發生問題,但列車長卻仍繼續驗票並未給予協助,僅聽到列車長回覆司機「把電腦關掉,再重新啟動後再次設定」,未料沒過多久就發生意外,因此他認為「列車長應該知情,但這幾天來,台鐵把過錯全推給司機員,但是列車長呢?"
駕駛非自己權限處置 :
『(地點:龜山-頭城)
司機員:頭城,6432呼叫。
16:25:28
司機員:頭城,6432呼叫
16:25:28
司機員:6432呼叫頭城。
16:25:33
(車況:列車位於頭城附近。)
司機員:啊,請問調度員報備一下6432請求頭城停車。

檢方一開始過於積極, 將利於駕駛證據與辯駁都不採納。 尤其說出 『肇因於機械瑕疵的機率相當小』這種判斷。
造成檢方辦案真偽可信度相對降低。
至於機械瑕疵, 當然也有可能人為造成,但是對於事證,尤其當事人的指控, 檢方不可以不多琢磨與用詞精確。
第一時間要聲押, 只能當成檢方好意保護當事人了。


回應您如下:

這次意外的"直接因素"是超速過彎導致列車出軌翻覆,應該大部份人都沒有疑問。而截至目前列車超速原因應該不是機械瑕疵造成的吧? 動力時有時無,速度拉不起來,才是這次的機械問題。精確的說,超速導致列車翻覆的原因人為因素較大,機械瑕疵相對小。人為也包含流程、處置不當,不單指司機個人。

檢方詢問"頭城站站長林"、"證人列車長謝"、"司機尤",如果3人中有1人與其他2人證詞不符,且不符者正是負責開車的司機(控制列車速度的人),請問如果您是檢方,您會信誰? 這3人中只有司機是被告,沒有足夠證據,檢方可以扣押列車長或其他相關證人嗎? 為避免串證,選擇扣押司機,應該是最合理的決定。

若主風泵 只對傾斜控制
另一個風泵針對煞車
也許就不會一個部件出問題 壓力捉襟見肘, 連帶都引響基本行車功能。

另外針對台灣地區也許增加 不傾斜功能。 將傾斜鎖死, 則現有駕駛不用面靈不同車種不同特性無法處置。

只是公司人力與文化要處理就是了。

luluchen1622 wrote:
檢方詢問"頭城站站長林"、"證人列車長謝"、"司機尤",如果3人中有1人與其他2人證詞不符,且不符者正是負責開車的司機(控制列車速度的人),請問如果您是檢方,您會信誰?


問題是三人證詞並無不符阿
1. 頭城站站長林 : 無線電不清楚,請問是否乘客誤乘要求停車, 也就是說乘客誤乘是他猜的, 能確定的應該只有司機要求停車
2. 證人列車長謝 : 司機其實不知道到底有無人誤乘,有無人誤乘這件事,只有我知道,且我沒有跟司機說, 列車長只是針對"假議題"誤乘車作解釋,並表名司機不可能以乘客誤乘來要求停車
3. 司機員:從對話紀錄中看,司機從頭到尾哪裡說乘客誤乘??

檢察官拿站長猜測的乘客誤乘這個假議題當作真的在處理,才會搞出證詞不符的結果吧!!
請問,這棟樓表頭與實際速度是否不同?

超速直接原因除了加速還有減速能力。

速度昇太高沒氣壓煞車時算是機械問題還是人為問題?

若進入自然傾斜模式撞到月台算是什麼問題。

院方駁回文中:
普悠瑪的電門刻度可以定速控制車速,而刻度數據應與儀表一致,但尤男發現刻度、儀表與實際速度不一致,但他了解新馬站前的大彎道速限是80公里,因此以電門刻度為主,調整在82至83公里,但事故前、下午4時45分,列車車速直線爬升,47分時達140公里,列車因此出軌、翻覆。

這也是之前這棟樓常在探討的。

通聯裡,駕駛在頭城的意圖檢方有先了解?

對了,聲押抗告還在等檢方攻防,檢方有點骨氣。
不好意思。
開版大挑起風箏,不是,是紛爭。
若覺不妥就請刪文。

閒聊應該僅止於風華雪月,釣魚哈拉才是。
macross_sato wrote:
請問,這棟樓表頭與實...(恕刪)
火車的煞車設計是沒氣壓時煞車,有氣壓時鬆開煞車
過客4112 wrote:
問題是三人證詞並無...(恕刪)


我們都沒有看過完整的檢方詢問筆錄,光從這短短的文字,如何辨別三者証詞是否相符,我選擇相信檢方不會故意陷害司機,如同前言,通聯紀錄、錄音都在,如何遮掩?

司機要求停車的理由是電車異常,動力時有時無,錄音公佈後是人盡皆知的事情,您認為檢方不了解嗎?

剛樓主說了,電車是安全煞車,氣壓不足是會煞車的,不會升速。

我相信司機內心非常自責,才會不要律師,不見家人,他算是一連串人為錯誤下的最後承擔者,雖然同情他的遭遇,也不應將其他利害關係者都妖魔化,這樣只會讓社會更兩極。

前面網友説的好,機械老早就提出安全警示了,就是人為要一再挑戰它,而導致這場不可挽回的悲劇。


我認為這是理性的討論,並非紛爭,您多慮了。
哎呀! 啪啪啪, 小弟弟我 屁股趴趴作響!

真不好意思, 這幾天憂國憂民優普悠瑪, 讓小弟弟我頭痛欲裂, 晚上又吃飽撐到全身痠痛, 只好去舒壓一下。
就在酒熱耳酣之際, 用手機講寫得反反覆覆,實在不足採信。

說出錯誤觀念, 罪過罪過。

熟悉系統如我, 在身體不適時都語焉不詳, 無法正確講出自己心中想法, 更何況剛出重大事故, 頭部受創, 肋骨骨折之駕駛,
20小時如何清楚,與解釋?

許多到院車禍傷患還是笑著走進去, 但是是躺著出來, 因為許多創傷不是肉眼所見, 必須小心處理, 細心呵護。 隨侍在側。

這樣一位重大事故直接關係人, 證人, 檢方應該好好維護, 起碼被質疑時好好公布當天 緊急醫療處置方式與醫療人員。
是否隨行生理儀器監控, 是否有氧氣急救設施。 相信說清楚講明白國人也不會擔心人權議題上是否有受害疑慮。
起碼我國對待街上殺人砍頭兇嫌,也是人權對待。 不若美國警方將黑人按壓地上扭打或直接斃命。

而若要在醫院隔離戒護, 更多前例可尋。 可以好好弭平各方疑慮。 好好做仔細做,慢慢羞於完善, 不就是普世價值, 那檢方應該更樂於接受大家期許。 因為檢方是站在正義的一方,是捍衛老百姓最重要防線阿!

再來說說院方駁回文中:
普悠瑪的電門刻度可以定速控制車速,而刻度數據應與儀表一致,但尤男發現刻度、儀表與實際速度不一致,但他了解新馬站前的大彎道速限是80公里,因此以電門刻度為主,調整在82至83公里,但事故前、下午4時45分,列車車速直線爬升,47分時達140公里,列車因此出軌、翻覆。

院方駁回表示, 對於此仍有疑慮而不充分, 還在等檢方提抗告。 請幫檢方敲鑼擊鼓, 加油,儘速抗告, 因為這一部分小弟弟我也認為是關鍵。

定速設計, 若對不準確表頭定速, 你看到80設定,卻跑到140, 這要算人的還是機器的?

更何況, 動力機車頭, 為何有許多帶 『韌』 字術語。

何謂韌, 過去通常以停車鬆韌後,動力釋放讓駕駛沒再增加動力情形下彈出去, 駕駛期間沒有再轉電門或推桿。

現在麻煩了, 動力車友自我保護方式, 當氣壓不足, 動力是隔離還是繼續對目標速度補償動力但不輸出?
想想看滑到一半壓力恢復後, 這個機制是不是像是 韌? 會不會造成韌?

who knows!!!

日本人灌醉也不會說出來, 我們只能以收集到訊息判斷。

沒想到檢方馬上就認沒韌!!!!!!!!!!!!!!!!!!!!!!!!!!!!!!!!!!!!!!!!!

就斷水流大師兄評如垃圾的我, 也只能分析到這, 信者相信, 不信者就當我只是做個假設,公堂之上做個假設。






luluchen1622 wrote:
我們都沒有看過完整的檢方詢問筆錄,光從這短短的文字,如何辨別三者証詞是否相符,我選擇相信檢方不會故意陷害司機,如同前言,通聯紀錄、錄音都在,如何遮掩?


那些短短的文字就是檢調方說出來的
因此我們只能根據檢方說出來的資料來分析

有不符是檢方說的
可是從上面的分析, 我個人是看不出有不符的情況
因此如果真的有不符的情況,應該是檢方從沒放出來的資料中得出的結論
問題在於, 為何檢方不把導致證詞不符的關鍵資料提出
而只是提出一些不足以證明證詞不符的資料??

從以前許多的例子中可以看出檢方本身也會受自己認知的限制
而這些限制會無形中影響檢方的判斷與辦案的傾向

從司機的自訴中, 司機充方感覺到檢方對其言語的高度不信任
這個有可能是檢方根據其他證據導致的懷疑
但是否也有可能是檢方受其本身認知的影響而產生的主觀判斷導致?

我們大家手上的資料當然沒有檢方手上的資料完整
但是單單從通話紀錄來看
除非通話紀錄有遺漏,否則從通話紀錄就可以證明所謂的乘客誤乘根本就是一個大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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