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已經沒人在說她不可以拿錢了這麼愛扯留置權她要拿就去拿學妹不給上法院她也是會贏那為什麼不拿?理虧?輿論所逼?自覺要捍衛法律到底應該要更加的無畏吧阿罵撿到錢說不想要報酬那是她的道德感凌駕於最底層的法律之上學姊既然要直接從最底層的法律來主張那接受點批判也不為過吧至於要人肉的聽聽就好網路上嘴砲之多如你我他比比皆是在旁邊喊燒的比實際去做的多況且要人肉到這件事的當事人我看也只肉的到立委吧===================================話說這篇也有做環保的潛力喔
為什麼一般民眾遇到黑道會怕難道是因為一般民眾自覺有虧嗎不 只是黑道人比較多 會把你圍起來為什麼有些人寧願打官司也不願在媒體面前哭哭啼啼博同情因為不是每個人都那麼愛出名覺得自己對 就出來捍衛自己啊???多理直氣壯的言論呀你知道多少性侵害的受害者不敢出來指控加害人嗎???鎂光燈下一切都會變質焦點都會被隨意變動到後來 討論的不見得會是她是不是好人或者是她究竟是否在捍衛法律而會是她家的狗有幾根毛她媽媽有沒有垃圾分類她爸爸有沒有隨地小便或者她哥哥有沒去召妓她姐姐有沒有去倒人家的會錢她家是不是豪門是你 你願意站出來嗎即便今天這筆錢你合情合理合法應得也不是每個人都願意面對媒體的
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hugobossxzy wrote:為什麼一般民眾遇到黑...(恕刪) 所以現在我們變成暴民就對了......一般正常人自然是不願意面對媒體但被搞到今天這種局面不也是咎由自取如果今天換成學姊沒把錢扣著而是先拿去警局學妹再這樣找立委出來番的話我會砲學妹無理取鬧學姊貪心套句之前有人講過的不就是件擄錢勒贖的案件~有啥好大驚小怪的?切!
你有你嘴砲的自由但她沒必要跳出來回應你說到底 她不過是信任了一個法律的效果真正應該出來面對的 是法務部研擬這個法條的專家學者還有三讀通過的那些立委諸公而不是一個 大學生真正能要求她出來面對的人僅僅是學妹而已而她所需要面對的人也僅僅是學妹而已自由自由 多少暴行假汝之名而行道德何嘗不是如此你是不是暴民 我沒資格認定也請你不要對號入座我只能要求自己 別當個暴民
hugobossxzy wrote:你有你嘴砲的自由但她...(恕刪) 你一直輕描淡寫她要求報酬的方式這一直是討論的重點你卻避重就輕﹐用一句"至多只是擴大留置權"就敷衍過去﹐然後說法律讓她可以怎樣怎樣根本沒抓到重點還一直講
被鎖的那一篇就已經討論過了交不交給警察 或 自己直接通知受領權人是拾得人自己可以選擇的你可以把那一篇翻出來再說我沒必要為你再次說明當然 你也沒必要去找你想要聽的重點也不見得是我必須回應你的網路上嘴砲的那麼多難道就只有您算命中紅心???
hugobossxzy wrote:被鎖的那一篇就已經討...(恕刪) 所以呢?新聞本身就說有相關法律可以讓她如此行事﹐還需要你一直重複?既然法律如此定﹐那剩下可討論的就是這條法律本身合不合理﹐是否合法還需要討論?而從頭到尾也沒人爭論她行事的合法性你在那邊一直講合法當然是你的自由﹐不過我哪知道你是上來自言自語的當新聞的應聲蟲而不是參與討論她做法的適當性我要早知道你是專程來推歪大樓的話也懶得跟你說你沒抓到討論重點 不過現在知道了就不會再跟你浪費時間把你拉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