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su3100 wrote:
假設雙方當初在菲律賓訂定契約的時候,契約內容沒有明載說提供食、宿,那麼到了美國到底要遵守哪一國的法條? 是契約準據法的菲律賓嗎? 還是履行國,美國? 又AIT文件上說要求僱主及傭工已簽立僱傭契約,約定:(2) 僱主提供免費食宿。那如果當初在菲律賓是簽訂不提拱食、宿。那是否要另訂契約? 還是已在菲律賓簽訂的為主呢?
基本上雇傭在申請簽證跟入境時都必須出示契約
美方的人員才會給予你簽證並准許你入境
如果你拿不出契約基本上可能連簽證都不會下來更別提入境
所以你的契約內容一定要符合美國當地的法規
因此如果外交部關於薪資的事講得都是真的
那問題可就更大條了
因為你這樣可是偽造契約內容騙取美國政府信任以便達到僱用外籍顧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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