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yricon wrote:
那你就請立委修法啊
以後就算是普通傷害罪
一律都不準以和解撤告的方法處理
台灣的法律擺在那裡都多久了?
不是今天才這樣,是一直以來都這樣
你想修理藝人也找點像樣的理由
要不乾脆包括車禍的過失傷害也一併如此好了
以後大家撞傷了人都去關且也要賠錢
大家說這樣好不好啊!
我覺得真的要改一下
不然M型化下 有錢人會越來越猖狂
無和解的話 以最高刑度判刑 賠償金額則由法院判
有和解的話 酌量輕判 但還是要關
過失傷害當然不在此限
不過這樣會不會有加害人想說關長關短反正都要被關了
就脫產擺爛都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