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16885858 wrote:
強制性交罪對於未滿十...(恕刪)
幼童性交罪是刑法227條I: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你們喜歡把焦點放在有無違反意願,這個要件是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與幼童性交罪是兩碼子的事。
在國內,那種二三歲的幼兒是沒有性自主權,所以才會有刑法227條來彌補這個處罰漏洞。
因此法官才會說要構成刑法221條欠明瞭而待釐清,故不備理由。
想適用刑法221條及222條,首先要被害人是否明白什麼叫性,當被害人不知何謂性,又哪來的性自主權。
當連性的意涵都不瞭解的人,是無法構成強制性交罪或加重強制性交罪,因為沒有侵害到該罪要保障的法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