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ray Xu wrote:
那我可以用我的自由心證去討論法官自由心證嗎?
我可以根據醫生的說法來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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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呀!
可是大大你的看法就顯得主觀了點,不夠客觀
何況鑑定報告也沒顯示:A女的障礙程度已達不知或不能抗拒程度
以鑑定報告來看,易於引誘,也不等於 不知或不能抗拒呀,並且,就證據顯示
A女的學校也教導過,如果有人有碰觸或是有侵害舉動,該如何應對,她也都在
測驗時拿滿分嗎!
至於你說的台安醫院的心理行為醫師當初有參與這件案子的調查和審判過程嗎?
感覺他是事後接受採訪所說的吧,這醫師認識A女嗎?
janushuang wrote:
可以呀!
可是大大你的看法就顯得主觀了點,不夠客觀
何況鑑定報告也沒顯示:A女的障礙程度已達不知或不能抗拒程度
以鑑定報告來看,易於引誘,也不等於 不知或不能抗拒呀,並且,就證據顯示
A女的學校也教導過,如果有人有碰觸或是有侵害舉動,該如何應對,她也都在
測驗時拿滿分嗎!
至於你說的台安醫院的心理行為醫師當初有參與這件案子的調查和審判過程嗎?
感覺他是事後接受採訪所說的吧,這醫師認識A女嗎?
A女有沒有達到"不知或不能抗拒", 我覺得應該請專家去鑑定, 不是法官自己看資料下結論.
以台安醫院的心理行為醫師的專業說出來的言論相信比法官看資料下的結論更可信.
"A女的學校也教導過,如果有人有碰觸或是有侵害舉動,該如何應對,她也都在測驗時拿滿分嗎!"
你知道這個測驗代表的意義? 測驗滿分代表什麼?
你的意思是只要是法學院的學生, 刑法民法考試都滿分, 就都不會犯罪?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CUBE0125 wrote:
假設"辛普森案"發生在台灣
媒體標題大概就會下"有錢殺人 無罪開釋"
另外還附上民調結果顯示八成民眾相信人是辛普森殺的
社會大眾看了報也不去理解什麼叫"證據排除法則"、"有罪判決的心證程度"和其他獲判無罪的理由
只會看標題猜測:"人明明是辛普森殺的 怎麼可以判無罪?一定是辛普森偷偷塞錢給法官(陪審團)"
我只能說這是台灣媒體和民眾的悲哀............................
或許該說:WELCOME TO TAIWAN.....................................(恕刪)
Yes 大大 You are Right !!
不過不用太悲觀,目前還不到 WELCOME TO TAIWAN 的程度
頂多才到 WELCOME TO MOBILE01 OR WELCOME TO PTT
bbreeze666 wrote:
Deray Xu wrote:
我想請問你的結論是什麼?
法官沒錯? 法律沒錯? 整件判決都沒錯? 不需質疑? 都是媒體的錯?
所以目前這串討論串, 除了你, 其他人的看法都是錯的?
有誤請你補充, 如你專業的說法: 專業的法條不是專家不要討論,
也請你也不要一直跳針法條內容, 直接討論"結果"可以嗎?
你覺得這個判決結果合情合理?
這位仁兄完全不想管推理的過程,
只想拿結論出來打,
擺明就是不想討論嘛 !
這種不想討論, 只要不合己意就開砲的人,
有辦法得到共識嗎 ?
他就 "不想討論", 只想得到一個口號, 如何得到共識 ?
請參考該人兄開板的另一個討論串 「[FB連署有用]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 性侵7歲以下幼童最低判7年」
你會發覺你誤會他了
他自己就是共識了啦,還用經過討論嗎? 這都不懂
凡被認定符合《刑法》第225條「不能或不知抗拒」,這個人幾乎就等於不可以從事性行為了,因為誰敢跟她(或他)做,就得坐牢!如果某人被認定為「不能或不知抗拒」,就不能跟戀人做愛做的事,也不能搞一夜情,也不能援交,否則都會害對方吃上官司。
所以,是不是該被認定為「不能或不知抗拒」,不是只有「保護某人不被性侵」而已,另一方面也要考慮「本人的性自主」。即使本人只是為了蠅頭小利而自願與他人性交,也應予以尊重。前提當然是,她(或他)有一定程度的識別能力。
智障者也是人,打著保護的旗幟,一骨腦把所有智障者的性愛自由一律剝奪,是另一種暴力。該怎麼畫出那條界線,應該是要深思熟慮的。
考慮一下,一個成年人,可不可以合法跟別人性交,下列情形有何不同:
1. 這個人智商 100。
2. 這個人智商 90。
3. 這個人智商 80。
4. 這個人智商 70。
5. 這個人智商 60。
6. 這個人智商 50。
7. 這個人智商 40。
8. 這個人智商 30。
……
「可以自主決定性交」跟「不能自主決定性交」,這條線該畫在哪裡?不是件容易的事。何況,智力測驗所測的項目,跟對於性交是否知道抗拒,也未必有完全的相關。只從智力測驗分數來決定,可能太粗糙了。難道智力測驗考不好,就罰她(或他)不許性交?
從法條的規定來看,要構成犯罪,是必須證明「不能或不知抗拒」的。這一點,應該要有證據,不能憑法官的想像。根據目前的證據,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1. 慈濟醫院的鑑定,認「當事人全量表智商是40,語文智商41,作業智商42,符合中度智能障礙之標準」。這樣能不能證明「不能或不知抗拒」?
2. 慈濟醫院的鑑定表示:「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等情」。這樣能不能證明「不能或不知抗拒」?
3. 學校教師證稱:「本件案發前學校每年都有安排男女性教育課程,包括性器官認識、哪些部分別人不能觸摸、男女交往之界線,亦有教導自主意識決定性行為,及應如何表示拒絕之動作與演練,如大叫、離開現場、推開、說「NO」、報告大人或老師, A女演練都一百分,能做到所要求」。這樣能不能證明「不能或不知抗拒」?
4. 「被害人回答時有表現出抗拒之態度,顯係不願回答上開使其羞澀或不悅之問題,甚至有欲加以隱瞞之行為」。這樣能不能證明「不能或不知抗拒」?
5. 「被害人接受國立花蓮啟智學校心理諮商訪談時,否認其與被告辛○○有和自己發生性行為,但眼神與表情似乎有所保留」。這樣能不能證明「不能或不知抗拒」?
如果以上的證據,都不能證明「不能或不知抗拒」,也不能證明「能或知抗拒」,那麼就還是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只有能證明「不能或不知抗拒」時,才能做有罪判決。
這樣看起來,這個判決,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
比較大的爭議,可能是在慈濟醫院的鑑定這部分:「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等情」。或許有人認為這樣就「足以證明」「不能或不知抗拒」了。但法院並不這麼認為。
只能逃避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