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斑貓妖 wrote:點了(恕刪) 小妹本不想再回應什麼,只是遺憾指正小妹錯誤之人,並沒有在指正之餘,做完整的論述,有興趣正確法律見解者,請參閱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509號另 補充如果我有意提告,根據這,我會選擇公然侮辱
虎斑貓妖 wrote:小妹本不想再回應什麼(恕刪) 釋字509我的看法,大概是在說,若傳述人無法直接證明敘述內容為真,但有相當的理由.證據讓傳述人確信為真,那就不能說是誹謗舉個例,比如我公開說甲賭博,因為我看到.拍到甲領了現金走進賭場但甲可能只是拿錢進去繳互助會的錢所以,指控者若沒有辦法直接證明,還是得提出證據.理由來說明自己確信的原因
虎斑貓妖 wrote:小妹本不想再回應什麼(恕刪) 我看不到他的這則回應,應該是我被黑了。所以這個ID是那位的分身,先是扯到父母,現在又胡亂罵人,看起來他的執念很深喔。他另一個帳號應該可以看到我的回文吧,所以我想跟他說~討論事情而已,何必那麼認真呢? 還是說你辯贏了雞排妹會送你飛機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