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號alexnn 限你2012.7.16 晚上12點前公開道歉(報案三聯單開箱喔)

一直鬼打牆的LPLPLPLP
不然就是IPIPIPIP....

有時間不去多收集點資料告人,在這邊筆戰
你真的有心要告嗎?

為了不被大家看輕,你去報案了
然後呢?沒要告的話就收工了,不要繼續演下去了

sgj0101 wrote:為了不被大家看輕,你去報案了

因為原PO,屬於個性容易受外在事物,給刺激到的那種人。




sgj0101 wrote:然後呢?沒要告的話就收工了,不要繼續演下去了


因為原PO,就是...
下面呢? ... 沒有了。



nickhus wrote:
處亂騎別人的狗狗


發文不附圖..............
Ren1980 wrote:
我真的沒罵人啊...(恕刪)


這不是你自己認定的
而是檢察官認定的~

po文大既然已經秀出三聯單
那就是表示警察局受理
蒐集好資料後送法院就進入司法程序
由檢察官認定起訴不起訴
等你遇到正義魔人檢察官你就知道
所以我說你很有機會
就看原po有沒有"順便"把你算進去
(告就一次告多一點)

只要原po有堅決告下去
檢察官認定有公然污辱的事實
應該就是罰錢背前科

了不起找工作困難一點而已
沒啥大不了的

但我不明白的是
為何一堆人都要前仆後繼的跳進來呢?
ptt就是一堆學生附和著被告噓原告
結果就被一起告了~

丁國琳連按讚的都告了
都沒再看新聞嗎

萬一原po真的堅持告下去
你只能祈禱遇到哪一款的檢察官
況且原告讚讚讚讚跟777被告如果互告
最多是它們兩個和解

至於你們幹嘛跳進來喇d賽當荒唐鏡
真的是....

嘖~~~~
當兵學長都沒教嗎
不打勤不打懶專打...







喔...原來是那篇來的,
還好我沒回...不然我搞不好也被告了 XDDDD
看過那篇有幾個不想砲樓主?


不過網路上言行還是得注意一下,
某些人還想利用這發財勒!
親戚就在FB被畜生嗆過後來兩人互罵,
對方把被罵的句子通通抓圖起來, 自己的刪去...
求償百萬 Orz
一審聽說法官判賠十多萬就是~


網路上被文字攻擊個幾下就十幾萬入帳,
這生意好做!
樓主你說是不是?

劉肯尼 wrote:
網路上被文字攻擊個幾下就十幾萬入帳,
這生意好做!


強烈懷疑原po就是發文討戰發財的,然而卻忘記網路無國界。
原po也有告不到的案例,自己把臉送上來洗的。
隨便的藍 wrote:
這不是你自己認定的而...(恕刪)


看戲就好

cage9999 wrote:
發文不附圖........(恕刪)



狗狗的圖又不好看

幹麻要po圖被人家砲呀

要是po美美的圖

才是王道吧

聽說nono990大大現在規定我不能po美美的圖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
Ren1980 wrote:
...(恕刪)


備份的我幫你拿掉了~

你自己發言的快去刪掉
你先祈禱他沒截圖吧

這事情可大可小
可簡單可麻煩
幹嘛因為打個字跟自己過意不去

是吧~~
Anry. wrote:
第二個用隱喻、暗諷能告到應該就跟政府打房一樣...(恕刪)

隱喻、暗諷當然能告,只要能證明大部分觀看者知道在說誰就可以。

網路上有很多人被PTT八卦版的不良風氣誤導,尤其是學生,
以為用些做夢或楷音名代名詞等就可以造謠人身攻擊不用負責,
但仔細想想如果真的是這樣,世界早就大亂,
所以這本來就是一些「不想負言論責任的人」想出的怪招,本身邏輯是有問題的,
試想,
如果你真的想讓其他人明白你傳達的訊息,
你無論如何都要有足夠的訊息讓他人能推測你在說誰,
既然其他人都能知道你在說誰,當事者要告當然可以,
反過來說,
如果故意把訊息模糊到大多數觀看者都不知道在說誰,
雖然免除了被告的風險,但卻毫無意義,
因為別人看不懂就達不到原本的目地,
所以這基本上是個二律背反的事。

M01的「正名」規則剛好符合我講的,
既然楷音名代名詞無法免除言論責任,那乾脆要求使用者用正確名稱,
一方面可以減少部分使用者想逃避言論責任的心態,
一方面也可以讓文章更容易閱讀,
一舉雙得,是個值得稱讚推廣的作法。

另一方面來說,
使用做夢或楷音名代名詞等逃避責任的人本身就有問題了,
這種人連言論責任都想逃避,其他責任就可想而知了,
基本上我看到這種人的文章,信任度是連一成都不到,
還會開始找是不是別有用心。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