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1980 wrote:
我真的沒罵人啊...(恕刪)
這不是你自己認定的
而是檢察官認定的~
po文大既然已經秀出三聯單
那就是表示警察局受理
蒐集好資料後送法院就進入司法程序
由檢察官認定起訴不起訴
等你遇到正義魔人檢察官你就知道
所以我說你很有機會
就看原po有沒有"順便"把你算進去
(告就一次告多一點)
只要原po有堅決告下去
檢察官認定有公然污辱的事實
應該就是罰錢背前科
了不起找工作困難一點而已
沒啥大不了的

但我不明白的是
為何一堆人都要前仆後繼的跳進來呢?
ptt就是一堆學生附和著被告噓原告
結果就被一起告了~
丁國琳連按讚的都告了
都沒再看新聞嗎
萬一原po真的堅持告下去
你只能祈禱遇到哪一款的檢察官
況且原告讚讚讚讚跟777被告如果互告
最多是它們兩個和解
至於你們幹嘛跳進來喇d賽當荒唐鏡
真的是....
嘖~~~~
當兵學長都沒教嗎
不打勤不打懶專打...
Anry. wrote:
第二個用隱喻、暗諷能告到應該就跟政府打房一樣...(恕刪)
隱喻、暗諷當然能告,只要能證明大部分觀看者知道在說誰就可以。
網路上有很多人被PTT八卦版的不良風氣誤導,尤其是學生,
以為用些做夢或楷音名代名詞等就可以造謠人身攻擊不用負責,
但仔細想想如果真的是這樣,世界早就大亂,
所以這本來就是一些「不想負言論責任的人」想出的怪招,本身邏輯是有問題的,
試想,
如果你真的想讓其他人明白你傳達的訊息,
你無論如何都要有足夠的訊息讓他人能推測你在說誰,
既然其他人都能知道你在說誰,當事者要告當然可以,
反過來說,
如果故意把訊息模糊到大多數觀看者都不知道在說誰,
雖然免除了被告的風險,但卻毫無意義,
因為別人看不懂就達不到原本的目地,
所以這基本上是個二律背反的事。
M01的「正名」規則剛好符合我講的,
既然楷音名代名詞無法免除言論責任,那乾脆要求使用者用正確名稱,
一方面可以減少部分使用者想逃避言論責任的心態,
一方面也可以讓文章更容易閱讀,
一舉雙得,是個值得稱讚推廣的作法。
另一方面來說,
使用做夢或楷音名代名詞等逃避責任的人本身就有問題了,
這種人連言論責任都想逃避,其他責任就可想而知了,
基本上我看到這種人的文章,信任度是連一成都不到,
還會開始找是不是別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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