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chienyu35 wrote:
小女孩不論是回答是或否是沒有什麼意義,因為她沒有性自主權,所以回答有或沒有是沒有意義...恕刪)


節錄三審判決文中所述....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固成立強制性交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

中華民國法律...三歲女童沒有性自主權 ???

想請問大大您是法律系的嗎 ???


pop8989 wrote:
那麼,證詞就是確確實實的證據,豈有 無證據能判性侵犯吳XX罪之由呢!

然,因邵燕玲之判決而發回更審,導致性侵犯吳XX獲判無罪!公理正義何在!?


只要叫證詞就不會是確確實實的證據,證明力道跟物證相比絕對是不足的
小女孩的動機及說詞向來是檢察官要去處理
發回更審也不代表無罪,由於那張無罪的判決還沒看過,所以也不便置評
但對於一個沒有直接證據的被告,小弟不清楚你哪來的勇氣拿一個小孩的說詞就打算關他那麼多年

ken16885858 wrote:
中華民國法律...三歲女童沒有性自主權 ???

中華民國法律沒規定三歲女童沒有性自主權,如果一個三歲女童可以明白性行為是何指,
知道性交後會懷孕,清楚性行為後這個社會的評價是什麼,瞭解性行為是愛侶間示愛的一種方式,
那這樣子的三歲女童就可以說她有性自主權,但可能嗎?
若說國小四年級以上那就有討論的空間,若是連幼稚園都還沒上,會有知道性的意涵之可能嗎?
法律是處罰你的權利遭侵害,若你沒有這種權利,那怎麼遭侵害?
但我們有幼童性交罪,所以並不會讓罪犯侵害無性自主權的人無法可罰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chienyu35 wrote:
中華民國法律沒規定三歲女童沒有性自主權,如果一個三歲女童可以明白性行為是何指,
知道性交後會懷孕,清楚性行為後這個社會的評價是什麼,瞭解性行為是愛侶間示愛的一種方式,
那這樣子的三歲女童就可以說她有性自主權,但可能嗎?
若說國小四年級以上那就有討論的空間,若是連幼稚園都還沒上,會有知道性的意涵之可能嗎?
法律是處罰你的權利遭侵害,若你沒有這種權利,那怎麼遭侵害?
但我們有幼童性交罪,所以並不會讓罪犯侵害無性自主權的人無法可罰)





最高法院決議:性侵未滿7歲幼童 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2010/09/07 18:30:10 瀏覽824|回應2|推薦3


近來多起幼童遭性侵、被告卻獲有利判決的案件,引起輿論撻伐。最高法院今天決議,未來只要是性侵7歲以下幼童,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
 最高法院刑庭會議結論出爐後,立即生效,不但可拘束最高法院全體刑庭法官,對下級的一、二審法院也有拘束力,等同判例。

 司法院日前函請法務部建議修法,將性侵7歲以下幼童一律改以加重強制性交論處,並加重其刑。

 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會議做出結論後,就算沒有修法,未來只要加害人性侵未滿7歲以下幼童,縱然沒有證據足以顯示犯行違反幼童意願,法官均應依最輕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暗天使 wrote:
地方法院 判決書ht...(恕刪)



你別傻了

這裡的人平均學識素養都不太夠

一點法學基礎或概念都沒有的普羅大眾
一句社會觀感就足夠推翻妳一切

一句如果是你的女兒那你怎麼辦?
就可以判嫌犯幾百年徒刑了

真不曉得這世界需要法律幹嘛
對判決不滿可以用法律途徑解決
消極點..可以移民去其他法治國家

對整個法律不滿可以提出自認為比法律更好的社會規範
消極點..可以移民去神權國家或宗教國家甚至利比亞
看是要立法者盡快修221條與227條
還是等大法官宣告決議違憲再來修法吧
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司法侵害立法
決議內容在學界蠻有爭議性

此次事件爭議刑法組學者好像沒人出來講話
這時出來講話好像也會....嗯
看得懂知道說什麼

221條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是88年修法
當時林山田老師曾用狗尾續貂來形容
道出現在的荒謬
立法者啊今後修法可要更加嚴謹



STAR=YGG wrote:
你別傻了

這裡的人平均學識素養都不太夠

一點法學基礎或概念都沒有的普羅大眾
一句社會觀感就足夠推翻妳一切

一句如果是你的女兒那你怎麼辦?
就可以判嫌犯幾百年徒刑了

真不曉得這世界需要法律幹嘛



.(恕刪)


最高法院決議:性侵未滿7歲幼童 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2010/09/07
最高法院刑庭會議結論出爐後,立即生效,不但可拘束最高法院全體刑庭法官,對下級的一、二審法院也有拘束力,等同判例。


到底是誰平均學識素養都不太夠 ???????
看來法官和這位樓主週遭應該都沒有三歲小朋友吧?

你若有接觸過三歲小朋友,你應該知道他們的言語表達能力的程度吧?

若你現在去欺負一個三歲小朋友,他當天講的話和隔天或幾天後的話,應該都不太會相同吧?

所以你要如何叫一個三歲小朋友去講一模一樣的話呢?

請你有嘗試一點!!!可以嗎?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固成立強制性交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

中華民國法律...三歲女童沒有性自主權 ???

想請問大大您是法律系的嗎 ???
_____

這樣算是攻擊了八 不好

畢竟每本書都是這樣寫 學理上也沒錯


暗天使 wrote:
地方法院 判決書ht...(恕刪)

只是猜想~

每次這種上新聞"法律判決"事

我都想知道被記者引導的社會觀感.....
萬一後來出現決定性因素
大部分鄉民發現自己炮錯時

會有人出來認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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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兵哥被槍斃....

當時看報紙那些當時義憤填膺的人說死的好!!

後來似乎判錯了...

那些人的心態?
改炮軍方??

民心深不可測呀~~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奇怪那些大學教授學刑法的應該要出來說點話了八

都躲到不知道去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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