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請【廢死聯盟】入內闡述


tcn1john wrote:
哪裡日期上不合理請指出,小弟的資訊都是嫌犯已滿18歲。
這只是用來看你是如何處理資訊的,說法和文章衝突就按照自己意思嗎?

真的嗎

你也可以把你的資訊貼上來
然後說說你的看法嗎?

想聽聽不同的意見

流川 風 wrote:
廢死團體最擅長的就是...(恕刪)


你得到它了.
流川 風 wrote:
真的嗎你也可以把你的...(恕刪)


他自己文章內就有說啦~而且內容都是複製貼上的
只有標題是自己下
很多網站都找的到內文,很明顯是內文可信度較高
只是好奇為何日期會矛盾而已。

我想是下標題者把未成年擅自解讀為 未滿18歲
實際上則是日本刑法滿20歲才是成年。


回到主題,我想作者想說的是死刑可以
1.平撫受害者家屬心靈
2.讓受刑人反省

對於平撫受害者家屬心靈,我想說的是這不該是死刑的主要考量。
應該從犯下的行為、對被害人本身的傷害去考慮。
這部分是否同意?

對於讓兇手反省,你提出了一個判處死刑後得到反省的例子。
同樣的,也有判處死刑後沒有反省的例子、判處無期徒刑後有反省、沒反省的例子。

我認為應該用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為目標,但是我也同意現在似乎不適合台灣。
不過在其他地區已經有廢除死刑的做法,表示廢死並不是無稽之談。

tcn1john wrote:
他自己文章內就有說啦~而且內容都是複製貼上的
只有標題是自己下
很多網站都找的到內文,很明顯是內文可信度較高
只是好奇為何日期會矛盾而已。

重點在內文相關人士對"人權"的重視或藐視過程
年齡倒不是這案例應該討論的重點
況且也不是在寫重要論文或是判決書
所以對日期上的矛盾並不需要那麼執著


tcn1john wrote:
回到主題,我想作者想說的是死刑可以
1.平撫受害者家屬心靈
2.讓受刑人反省

對於平撫受害者家屬心靈,我想說的是這不該是死刑的主要考量。
應該從犯下的行為、對被害人本身的傷害去考慮。
這部分是否同意?

這個部份我原則上同意

tcn1john wrote:
對於讓兇手反省,你提出了一個判處死刑後得到反省的例子。
同樣的,也有判處死刑後沒有反省的例子、判處無期徒刑後有反省、沒反省的例子。

所以
可能是我資質弩鈍
我看不出來這兩種不同的結果
有什麼必須要廢死的理由

或許廢死也不是你想強調的觀點
或是你可以再清楚一點的說明你想強調的觀點


tcn1john wrote:
我認為應該用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為目標,但是我也同意現在似乎不適合台灣。
不過在其他地區已經有廢除死刑的做法,表示廢死並不是無稽之談。

前者我同意
後者我也同意
所以在台灣
現在還是維持死刑存在比較適合
等以後出現比死刑還更具約束力的刑罰出來了
再考慮廢除死刑的問題也不遲


不知道我這樣解釋對不對
tcn1john wrote:
對於平撫受害者家屬心靈,我想說的是這不該是死刑的主要考量。
應該從犯下的行為、對被害人本身的傷害去考慮。
這部分是否同意?

我同意死刑的主要考量
並不是用來平撫受害者家屬的心靈
那只是附加的

我再補充一下
我一點也不認為用死刑來懲罰犯人是主要考量
主要考量應該是要讓罪犯在犯案之前
能先有所警惕進而打消念頭
這才是真正事先的防範

比起針對一些犯罪動機做研究之後再來想對策防堵
那些都太慢了
人都被殺了
是要防堵什麼東東?

犯罪的動機有無限可能性
這可以事先就全都防堵的成嗎?
在無法全面防堵犯罪動機產生的前提下
既然死刑是一種最有效的既存規範
那在還沒有其它可以替代的更好規範出來之前
當然就沒有廢除的必要性
tcn1john wrote:
哪裡日期上不合理請指出,小弟的資訊都是嫌犯已滿18歲。...(恕刪)


在日本,死刑法定適用年齡是年滿18歲(亦同於臺灣,滿18歲需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而日本法定成年指年滿20歲. (未滿20歲=未成年)
so what...?!
(臺灣民法第十二條,同樣認定20歲為成年;但民間普遍錯誤認知是=> 未成年=未滿十八歲 )

另外,光案之所以有名...
原則上,日本法律是少年法優先於刑事法,
也就是說,光案被告(未成年)最重也只能判到無期徒刑.
但因為日本廢死團體從中作梗,惹動民間輿論發酵,最終日本的最高法院以死刑定讞...
就某方面來說,光案被告按原來少年法判決是可以免死的,
但因被告辯護律師團(日本的廢死團體)的誇張行徑,而被間接害死...
讓此案成為日本第一宗未成年判處死刑確定的案例.

miria639 wrote:
就某方面來說,光案被告按原來少年法判決是可以免死的,
但因被告辯護律師團(日本的廢死團體)的誇張行徑,而被間接害死...


完全認同這個觀點
就像台灣的死刑犯被王清峰那支嘴間接害死是完全一樣的道理
tcn1john wrote:
他自己文章內就有說啦~而且內容都是複製貼上的
只有標題是自己下
很多網站都找的到內文,很明顯是內文可信度較高
只是好奇為何日期會矛盾而已。

我想是下標題者把未成年擅自解讀為 未滿18歲
實際上則是日本刑法滿20歲才是成年。


回到主題,我想作者想說的是死刑可以
1.平撫受害者家屬心靈
2.讓受刑人反省

對於平撫受害者家屬心靈,我想說的是這不該是死刑的主要考量。
應該從犯下的行為、對被害人本身的傷害去考慮。
這部分是否同意?

對於讓受害人反省,你提出了一個判處死刑後得到反省的例子。
同樣的,也有判處死刑後沒有反省的例子、判處無期徒刑後有反省、沒反省的例子。

我認為應該用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為目標,但是我也同意現在似乎不適合台灣。
不過在其他地區已經有廢除死刑的做法,表示廢死並不是無稽之談。



不好意思,標題也不是我下的,一樣是原作者下的.不過我也懶的在這點上與你浪費時間.

"對於平撫受害者家屬心靈,我想說的是這不該是死刑的主要考量。
應該從犯下的行為、對被害人本身的傷害去考慮。
這部分是否同意? "

是不是主要考量我不清楚,但絕非完全不需要考量.事實上在台灣的法律來看,死者家屬
有一部份在意義上是作為死者在人間的代言人,這點在法律實務上常可見到.廢死團體還有
一個最讓人厭惡的部份:自以為是.從你這句話:"我想說的是這不該是死刑的主要考量。"就
可以看的出來.以第三者事不關己的角度以自己意見去強迫受害者加屬去接受廢死聯盟自
以為的正義.當一個父親可以講出:那麼現在就把他放出來,我會親手殺了他時. 你憑什麼
認為對於平撫受害者家屬心靈,不應該也是死刑存在主要該考量的原因之一?


再來,以一個廢死支持者的立場,我個人覺得你陳述的策略應該要極力避面提到"應該從犯
下的行為、對被害人本身的傷害去考慮。" 因為當你提到這一點,後面已經完全沒有討論
下去的空間.原因我想你自己清楚.

至於:"對於讓受害人反省,你提出了一個判處死刑後得到反省的例子。
同樣的,也有判處死刑後沒有反省的例子、判處無期徒刑後有反省、沒反省的例子。"

我的看法是,我根本不care牠有沒有反省,有反省很好,沒反省亦同,自己種的因就該擔這個果.
而非像廢死團體極力的去鑽牛角尖,想要看所謂人性最後的光輝,但得到的往往是更多人的枉死.

所謂的廢死並非無稽之談,最大的功臣,我想天主教/基督教 之類的宗教功不可沒.台灣以佛
道兩教為大宗,即便最主張不殺生的佛教,都不排斥除魔衛道.宗教上我尊重天主教/基督教的上
帝,至於人間的法治上,抱歉了.


miria639 wrote:
但因被告辯護律師團(日本的廢死團體)的誇張行徑,而被間接害死...


強姦不成,殺了一名婦女再姦屍,再殺一個連走路都不會的嬰兒,居然還是被廢
死團體"害死"的.
廢死最有爭議的一塊就是再犯,就拿最近幾天開辯論庭的【吳敏誠】來說,19年前殺了一人未判死,放出來後又殺一人,安親班的老師何其無辜,當年若判死且執行,就不會有第2個受害者了,花蓮自強外役監的那位姦殺女計程車駕駛的不也是如此?

像這樣的傢伙(原諒我最容忍的用詞只能用【傢伙】這2字,我實在不想用人這個字叫牠),給我一個免判死的理由。教化?若能教化就不會有第2次了,這樣的視人命如草芥,我想了想,實在找不出一絲一毫的理由支持我投下【免死】的那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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