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下午茶時...我同事給我看的...

嚇!!

半夜看到鬼!

比 鬼娃 恰吉 還可怕!!!!


原本想睡覺了


現在完全清醒了!!

@@.....

這個....犯法啦!!

違反了...

8. 發言涉及攻擊、侮辱、影射或其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社會正義、國家安全、政府法令之內容,文章將會直接移除。

就是這條....國家安全....危害太深。
248樓的,你太狠了
什麼cute版
看了只想把自己cut了
希望待會睡覺時不會做惡夢
水樹奈々(Nana Mizuki)的歌聲令在下驚豔~
你們看

他的眼睛

好深沉

好像眼睛會說話



新竹月亮~~~~~~~~~~~~~~~~


再也不想去了


免得遇到嚇死


按錯滑鼠了


瑤瑤說的:


不讓你睡><"


樓主小心啊! 很多人可以用這個告你!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到這個直覺一聲<幹!> !
我笑到肚子痛.大家可以進去看看她裡面的留言版.裡面的人說話真勁爆....真的夠狠......我笑到噴眼淚了!!!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mmslove00316&b=43&f=1546086152&p=14

這不是病毒,

卻比病毒還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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