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人權團體,東森新聞"關鍵時刻"好樣的!!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支持王清峰死刑目的是讓加害人與社會永久隔離,可考慮以終身監禁替代,如此可讓加害人自新、贖罪,並有補償被害人的機會
殺了加害者只是滿足親屬的仇恨心態別無意義
yehwen95 wrote:
支持王清峰死刑目的是...(恕刪)

怎補償怎沒教一下?
就只是口頭說說嗎?
被害人家屬如果說:被槍決才是補償我們
那要執行槍決嗎?
做不到的事就別整天嘴上說說
只會癈死
又提不出什麼辦法


有些死刑犯身上不是背一條命而已
整天關牢中
沒教教怎補償


PS:滿足親屬的仇恨心態別無意義?
怎會沒意義?
就想你說的滿足仇恨了
對方就可重新開始
就算不行人生也會好過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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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hwen95 wrote:
支持王清峰死刑目的是...(恕刪)


死刑犯關到你家由你來養,或許大家能勉強接受..
yehwen95 wrote:
支持王清峰死刑目的是...(恕刪)


考慮個屁

台灣又不是沒有無期徒刑

法官既然判死刑,不是判無期徒刑,還可以不執行

法都由你們在玩的啊,我們只能被你們玩,你們愛怎麼改都可以
I trust everyone,but I don't trust the devil inside of them!
獅子豹 wrote:
我有個朋友.是台大法...(恕刪)...即使是十惡不赦.犯罪的人. 他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障..這才是人權..

沒有人可以去剝奪另人的人權(反以不能死刑), 我說那被殺死的人的人權呢? ,

他說. 殺了這個人.並不能讓被害者復生.. 所以是沒意義的事. 我們都太感情用事了...

這題是很基本的邏輯證明題, 解法也不難. 敝人公佈解答如下:

原始命題: 殺人犯 A 殺了被害人 B, 請問法官 C 應該如何處置殺人犯 A ?
邏輯假設: 沒有人可以剝奪旁人的人權(反而不能判死刑)
隱含意義: 凡是奪去 "旁人之人權者" 皆不是人
延伸意義: 因為不是人, 所以沒有人權, 所以殺掉沒關係.

所以整個問題的邏輯問題只有一個, 那就是殺人犯 A 究竟是不是人?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由 [人] 的定義著手. 由於原始命題中已經定義了 [沒有 "人" 可以剝奪旁人的人權] , 所以反推得出 [凡是剝奪旁人的人權者皆不是人].

由於殺人犯 A 殺了被害人 B, 所以殺人犯 A 剝奪被害人 B 的人權. 由於"人" 不可以剝奪旁人的人權, 所以當"殺人犯 A "剝奪被害人 B 的人權之時, 它已經藉著剝奪旁人之人權的方式證明了自己不是 "人".

由於 "殺人犯 A" 已經不是 "人", 所以把 "殺人犯 A" 處理掉不能算是殺 "人"! 所以 "殺人犯 A" 該死!


獅子豹 wrote:
我有個朋友.是台大法...(恕刪)...即使是十惡不赦.犯罪的人. 他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障..這才是人權..

沒有人可以去剝奪另人的人權(反以不能死刑), 我說那被殺死的人的人權呢? ,

他說. 殺了這個人.並不能讓被害者復生.. 所以是沒意義的事. 我們都太感情用事了...

這題是很基本的邏輯證明題, 解法也不難. 敝人公佈解答如下:

原始命題: 殺人犯 A 殺了被害人 B, 請問法官 C 應該如何處置殺人犯 A ?
邏輯假設: 沒有人可以剝奪旁人的人權(反而不能判死刑)
隱含意義: 凡是奪去 "旁人之人權者" 皆不是人
延伸意義: 因為不是人, 所以沒有人權, 所以殺掉沒關係.

所以整個問題的邏輯問題只有一個, 那就是殺人犯 A 究竟是不是人?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由 [人] 的定義著手. 由於原始命題中已經定義了 [沒有 "人" 可以剝奪旁人的人權] , 所以反推得出 [凡是剝奪旁人的人權者皆不是人].

由於殺人犯 A 殺了被害人 B, 所以殺人犯 A 剝奪被害人 B 的人權. 由於"人" 不可以剝奪旁人的人權, 所以當"殺人犯 A "剝奪被害人 B 的人權之時, 它已經藉著剝奪旁人之人權的方式證明了自己不是 "人".

由於 "殺人犯 A" 已經不是 "人", 所以把 "殺人犯 A" 處理掉不能算是殺 "人" (只是消滅衣冠禽獸而已) 所以 "殺人犯 A" 該死! 也就是殺人者已經自己承認是禽獸, 法官斬除禽獸的行為用佛劍分說的話來講就是 : [斬業非斬人!]

"殺人犯 A" 必須先證明自己是 [人], 然後我們再來談人權!
oaooaooao wrote:
他們也只要懺悔一下,就算是殺人也沒關係
因為「主會饒恕他們的過錯」

為何這樣講呢,因為廢除死刑的思維
也是從歐美所導入
特別是罪惡的城市-美國所主導(龐大的人權觀察團)

這大概跟他們的宗教有關吧
因為他們認為,犯任何錯,也只要懺悔一下就可以了....鬼扯!!

因為只有「主會饒恕他們的過錯」, 所以「送他們去和主會面」是再正確不過的決定 !

2010-02-26 11:20 by 獅子豹
......我問過他.
他說站在家屬的立場當然很憤怒啊.
但是律師和法官是要站在"法"的角度來看事件.
而非愛害者家屬的角度.
這樣才是公平的..

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法官如果站在受害者的立場.
那就有偏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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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44個不偏頗的"死刑"判決,就速速執行吧!!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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