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處罰學生吃沾廚餘的柳葉魚(3/23更新)

冰公主 wrote:
最不屑那種只會把法條拿出來唬人的人。就是有這種自以為是的人,才會讓恐龍法官以為自己是對的。大家都不是當事人,也不在現場。誰知道這個老師平日如何教育小孩?誰又知道這個孩子平日素行如何?沒有經過深入且客觀公正的剖新,如何論定誰是誰非?從廚餘桶檢回丟掉的食物是噁心,但是有些貧窮的人正是以此維生,老師處理手法過當應該以現行法條制裁之,記過處分甚至叫他離職。不要說法律沒用,如果沒用那何須搬出來唬人?而且再想想是誰讓孩子養成暴殄天物任意糟蹋糧食的習慣?又是誰讓孩子以為可以用這種負面手法去表達自己的情緒?到底是誰有心讓這種校園消息不經深思熟慮不需尊重雙方當事人,就以爆料媒體方式公諸於世?我覺得這種想以眾議來達到滿足私心的手法才最可恥!





我最在意廚餘桶的原因 就是在於這方法用對沒?
但經過證明 只是一個乾淨的鐵盒 裝過其他同學剛吃完的食物(但量有多少?沾到多少?是一大盆還是一點點在旁邊但沒沾到?)
以我的想法 如果今天發生在家裡
小孩因為急著去做某件事(例如同學已經在家門口等著拿當初約定好委託要拿的東西)
擅自離開家門沒告知父母 被父母叫回訓斥一番 沒馬上聽小孩解釋
但小孩因內心不滿 當餐就將已盛在碗盤裡的食物倒進家裡準備裝吃剩食物的紙盒.空餐盤
且其他家人已經丟了些食物進去
家長也不滿 要小孩重添飯菜但主食沒剩可給 要他把食物從裝廚餘的紙盒.空餐盤撿起
這樣大家會怎麼想?
身為旁觀者家人的你 會搬出法條指責家長? 還是覺得沒什麼? 還是事後嘲諷事主?
老師身為公眾人物.為人師表 所以大家會特別關注
但如果處罰者是一個家庭主婦?身為家長的上班族?阿公阿嬤這類長輩?

在意點其二 老師的說法呢?
現在只是單方面的新聞稿討論
校長簡單幾句帶過 沒有詳細讓老師說明事發經過 原PO文沒了 新聞沒有報導確實 事主家長的確說過華視講得太誇張 但誇張點在哪?沒人知道

上面的觀念蠻具有代表性的
很多人在現今社會就是這樣看老師:如父如兄
所以直接拿家裡的狀況去類比
但這個觀念真的已經不適合現代社會了
在學校的教學活動是個更近似契約的行為
老師只需要依法維持校園內的規矩和教學
學生日後會有什麼發展還是狀況
那不關你的事
師資養成體系裡本來就只教你怎麼教書
沒有教你怎麼當一整個班級的家長
你沒有那個資格沒有那個權責
不要自我膨脹自以為是
目前教育制度的體系沒有賦予老師代替家長的功能
自然老師沒有那個權責
但就算沒有代替家長的功能
老師份內該作而沒有做好的事也還有很多
不用一天到晚要想當什麼至聖先師
很多人一直質疑難道什麼事老師都不用管全部送法院就好
老師只要負責教書就好嗎
問這種事簡直就是習慣性的無視規矩和制度的存在
教師法和各校校規裡都有規範什麼是教師的權責範圍
我坦白的說,如果法律制度已經設計
什麼範圍不是你的權責,那你就不要碰
本來就應該這樣作
如果覺得不妥,該思考的方向是修法
不是你自以為是的決定什麼法要逼別人守
什麼法不合理所以你可以無視
台灣人就是這樣,修法很麻煩
直接依自己的需求看哪條法要不要守就好
口口聲聲講規矩,作的都是人治的事
我、我、我只有這一點錢...可以算便宜一點嗎...
喔,原來你知道這些法條喔
那這些法條如何運作可以導引出本案老師處罰違法的結論?
你以為引引法條就夠了喔?
你既然說老師違法,就操作法條給大家看看,如何得出違法的結論的
等你喔

汎用貓型兵器 wrote: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稱侮辱者,以言語或舉動相侵慢而言。

教育基本法 第8條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如果我像你一樣連這個都不知道
我會少發言乖乖看,多少學一點

或者其實相反,你對法條這玩意兒懂得很
那也好,請賜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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