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市政府官員對陳情案的回覆,難怪遠通會如此囂張跋扈,原來有政府在後面挺者
搞清楚政府是幫人民把關而非是當廠商的辯駁者,太離譜了,請大家一人一信告進總統府
一、交通部101年3月19日轉送台端致部長信箱反映事項敬悉並說明如后。
(一)有關違約金裁罰
1.有關違約金之裁罰與否,ETC契約賦予主辦機關裁量權。
2.依契約規定政府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之目的,係希望督促遠通公司完成改善,以達
到契約規定目標,裁罰並非唯一選項。在確保高速公路收費營運不中斷及兼顧現有ETC
用戶使用者權益之前提下,因此只要遠通公司提出可行之解決方案,能達到契約規定
及102年順利計入計程收費的目標,亦屬裁罰之方式。
3.遠通電收因利用率不足形成違約狀態,政府已促使遠通公司提出超出契約規定之「0元eTag」及原價購回OBU方案,以改善ETC利用率,實質上已形同處罰。本局將監督遠通公司落實所提整體解決方案,若未依約定執行仍再回溯自100年4月15日起開罰。
(二)本局辦理「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已於96年8月22日與遠通公司簽約。契約規範即允許建置營運公司可依科技之演進採用其他電子收費技術,但仍須通過系統查核驗證,並符合原招商文件所要求的功能規範。本局亦要求遠通公司必須在不中斷ETC營運且不增加用路人及政府負擔之原則下,變更收費扣款技術。
二、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 曾 大 仁 敬啟
以下是我給總統的信箱內容
馬總統您好:
以下是交通部回覆的ETC契約賦予主辦機關裁量權主辦單位的回覆,
1.合約訂定雙方都以達成目標為最終原則,罰條是懲罰為達成合約的行為,中
間交通部已經給遠通很多次的機會改善,但至今依然未得到依約達成的結果
政府主辦單位的官員與遠通的關係更讓人有很大的遐想空間
2.102年順利計入計程收費的目標,亦屬裁罰之方式,這是甚麼的裁罰方式,
您貴為中華民國總統您認為這位官員回覆也是您的回覆嗎?
3.遠通因利用率不足,絕對有其不使用的因素,鄭福官員非但沒有幫全民把關
還幫廠商逃避罰則及收歸國有之責,這些是廠商當初就應該評估完成的,而非全民要去承擔這個責任,能力不足之廠商還要繼續讓他承包更大風險的工程
這事實嗎態度阿!!!
有這樣維護廠商的政府官員,也就有這樣不顧人民利益的廠商,政府是要為人民做好最嚴厲監督政府承包工程廠商的機構,如此的回覆馬總統您滿意嗎???
交通是國家重要的建設之一,當初沒有您的恩師蔣經國的堅持也就沒有現在的中山高,有現在的etc是全國人民之恥,希望馬總統能做明確的決策,重新規畫一個對國家長遠的交通建設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