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 力 wrote:1. 我不知道你「正常女性」的定義為何。但法條的要件並不是以正常不正常來區別。
正常女性會為了300甚至100元跟隨便甚麼人發生性行為?
如果不是為了100元...那是為了真愛?同時愛7個?...(恕刪)
2. 在夜店剛認識就發生一夜情的人正常嗎?她們大多並不是「不知抗拒」。而且她們連100元都沒拿,是不是更不正常?
3. 不是為了100元,就一定是為了真愛?你的世界也太狹隘了吧?請參考前面一夜情的例子。
飛 力 wrote:很多人一直被誤導,覺得只要確定是智能障礙就夠了,不必符合法定的要件也沒關係。
…很多人一直被誤導
覺得需要專家來證明此女的行為能力到哪裡...(恕刪)
飛 力 wrote:要證明「不能或不知抗拒」啊!智能障礙不等於「不能或不知抗拒」。請參考249樓的醫師意見。
…此女已經確定是智能障礙
到底還要證明甚麼?
太多自以為對事情的公斷很了解...但是表達的都是自己的情緒之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