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EAN1975 wrote:
對不起上一篇發言可能...(恕刪)
大大根據替代役管理辦法中規定
替代役只能從事"輔助性質"的工作
主要是取代過去的約聘人員的工作部份
這是規定也不是替代役願意的,
畢竟在公家機關出了事替代役
不是公務員是不能背行政責任的
OCEAN1975 wrote:
發覺很多單位的替代役
也只是做輔助性的工作
我跑過台北市各消防隊
像消防役
也只是做後勤的工作
不可能叫他們衝火場
警察役
還不是跟著正牌警察到處簽巡邏箱
那跟警察自己去簽有啥兩樣?
難道真的叫他們拿槍抓黃賭毒嗎?
當然替代役也有盡責的
但是他們再怎麼辛苦也只是做輔助性質的工作
不可能像軍人永遠在第一線那麼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