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8/16>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廠商提告消費者且敗訴定讞 )

哇哩勒3939 wrote:
金車的事件~大家有反金車嗎?沒有嘛

維大力的事件~如果新聞稿是下面這樣子的
--
網路上流傳的消費者喝到有螞蟻的飲料

經維大力公司調查,公司生產設備均無異常,衛生環境也良好

判斷是再儲存或是運送過程中產生的

維大力公司會努力改善儲存及運送過程~避免消費者買到這種產品

--

...(恕刪)



金車毒奶粉事件是因整批產品明確被檢出三聚氰胺成分,
與現今單一個產品狀況不同,
且現今到底是產品本身製造或運輸保存之問題或是消費者陷害都尚未釐清?
有人一昧只想要廠商道歉了事,
本人並不表贊同。
就去告咩,目前的焦點不在這裡,而是廠商面對客訴的處理手段讓人不爽。

試問,世界上哪一家廠商敢宣稱自己家的產品良率是百分百?
既然有不良品,誰敢保證自己家的品管能做到滴水不漏?
真要有公司敢保證,這家公司問題就越大。
哇哩勒3939 wrote:
若是依法而言據理力爭...(恕刪)

但是不是所有事都是依法處理是最正確的做法

可以用少少的成本解決~並提升大家對公司的信任度~為啥不做???

客訴相關的事情更是如此
...(恕刪)



很多大大都是這樣的想法...

畢竟是求財...

現在已經沒有單純的製造業了...

各各行業都是服務業
貪是貧字頭 慾多化成愁 千江取瓢飲 知足自長流
zinovia wrote:
能照這樣處理或許情況...(恕刪)


沒錯,所以我才會推測,該副總當場就已經知道問題在哪裡,趕快岔開話題,隨便歸咎是消費者保存不良,然後順便質疑消費者與記者串通,回去後進行清理現場,將可能出問題的地方整理過,順便還回收了一些同批的產品,怕不小心還有第二件,經過幾天一切搞定後,才提出告訴

當然,以他的立場來說,有沒有辦法證明樓主作假已經無關發展,後續都已經在他們掌握中,無論是和解還是三五年後敗訴,那已經不重要,也沒有人會記得了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zinovia wrote:
你錯了,其實正好相反...(恕刪)

你現在的論點只剩下廠商一定有把握才會提告這點了吧

廠商有把握

正確做法應該是這樣子

帶回去化驗~送一箱飲料給消費者~然後發個新聞稿~結案

若是消費者真造假~最少有化驗結果當佐證

再假設消費者不當要求賠償

那這時再來依法告訴

這樣是不是其他消費者就不會群起激忿了呢?

客訴處理原則~客戶優先~而不是提告優先
MD-dennis wrote:
在「閒聊版」置頂還真的不容易 ~ 一下子就往下掉了 ~
(吸氣) ~ 我推 ~...(恕刪)


這時候就不得不稱讚01與蔣大的包容了
畢竟01要立場中立..總不能刻意置頂或讓快100萬人的主題突然消失...兩邊都不討好..可會落人話柄呀!
要不然..依嚴格板規處置..幾百層樓都會消失不見



zinovia wrote:
其實這個案子還有一個...(恕刪)


好恐怖..怎麼那麼快?有人又借屍還魂了是嗎?
台中小康 wrote:
且現今到底是產品本身製造或運輸保存之問題或是消費者陷害都尚未釐清?
有人一昧只想要廠商道歉了事...(恕刪)

其實不用扯到螞蟻。

針對這兩點就好:

1.案情尚未釐清前,廠商就直接質疑消費者。
2.封鎖新聞版面,轉移新聞焦點。
辛苦的打字,只是為了充實資源回收桶的容量~~
香吉士的蔚藍海域 wrote:
做生意是求財不是求一口氣...

第一時間為求止血 勿擴大事端...

道個歉 把東西拿回來"處理"... 送個一箱汽水...

第一時間Jerry大並未要求任何賠償...

事端會擴大?
...(恕刪)



樓主找媒體時,
事端即已擴大,
廠商為維商譽只能依法捍衛,
這都是樓主所選擇的,
怪不了別人。

比喻
如果你為名人,
如果有人開記者會指証你是同性戀,
你會大事化小,
一概承認嗎?????
台中小康 wrote:
金車毒奶粉事件是因整...(恕刪)

所以你是標準的法律人的思考囉

有些時後

法律反而會害了你

就算勝訴了~也賠上名聲~

開公司不是為了告人(當然~開公司用著作權法來告人要錢的公司就是開公司為了告人了)


> zinovia
> 你錯了,其實正好相反。
>每家大公司都有其法律顧問,維大力並不是第一時間提告,而是前往樓主家中了解狀況後,才決定提告。
>這意味著他們應該有與其法律顧問討論過這場官司的勝負比如何。
>既然提出告訴,我想這代表著他們有自信能贏。

那你認為維大力有什麼地方還能舉證樓主造假呢?
那個洞? 別開玩笑了,就算那個是一個洞,而且洞是人搓出來的,也沒辦法說洞是樓主搓的,也有可能是千面人搓的
也沒辦法說螞蟻是有人從那個洞塞進去的

舉證責任在維大力,這個維大力的任務艱鉅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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