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stocracy wrote:
我唸過的法律一定比你...(恕刪)
你還真有臉講耶!
那我想大概你的六法全書有缺頁是不是?



這個問題,之前就跟海皇大討論過,現在只好再說一次...

你要講法、守法、合法是不是?!..............
首先,對民法第805條,大家應該都很清楚了,但~不能只看第805條!!!
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指805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805-1,就是請求報酬的“但書”規定,跟這次比較相關的,是紅字的第二項!
那第二項的拾得人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是什麼呢?〈基本上她沒有隱匿,所以就看她是否符合義務的部份〉
那就要往回看第803條〈看法條不是是有123的照順序看,要能容會貫通曉得引用前後,才是所謂透徹!!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這邊紅字的部份,就是拾得人撿到東西後應該做的,也就是805-1第二項提到的“義務”!
那我們來檢視~
1.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她有嗎?人家先打的電話耶,她做了什麼啊?

2.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她有嗎?她跟失主電話講好要去派出所,她跟錢都比失主還慢進到派出所耶!

那~她是哪邊有資格去要求報酬???
哈囉!守法先生?你讀得很透徹啊?你讀的法是什麼法啊?你自己出版的民法嗎?
管妹...是誰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