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哀!套句【華爾街2:金錢萬歲】裡的台詞~
Unethical, but it is not illegal.

會做人處事的,一般都是~
收下紅包袋,裡面的現金還給對方!

悲哀啊!
klaussshoestring wrote:
會比你一毛錢都找不會...(恕刪)</blockquo>

如果你知道貧婦的家境狀況你會拿嗎?

你一直無視那位遺失錢財的婦人的生活狀況 一直在講拿3成合法拿3成合法.....
如果你哪天不小心闖進別人家那屋主也知道你是不小心的 可是..他之後還是依法打爆你的頭 如果你沒死那你要不要偷笑感謝他<依法>沒打死你啊
剛剛又看了幾個撿到錢歸還又分文不取的實歷
對比之下潘小姐真的應該好好反省一下
人家包個兩千已經是貧苦的人家極限了
何苦硬要人家三成,東窗事發也不說抱歉,還臉上貼金突然跳回動保人的角色

此外有人一直在扯合法
潘女今天一毛錢也不拿一樣也是合法的
因為請求權的確有三成,可是要是有爭議裁量權應該給法官判定
貧婦不懂法律,又急需用錢,當然只好乖乖交出六千
妳潘女能風光出國玩,人家可是沒這筆錢就沒飯吃
會不會做人就在這裡,我很同意上面一位仁兄說的
紅包袋收了,錢退回去是一般人做法;要嗎收了一千二兩千意思下就好
三成之內,怎樣做都是合法的,只是合不合人心卻差異很大
潘女拾獲李姓婦人21000元的時候,是不是有位蔡依寧同學在旁邊,所以没辦法吞下去?

468111 wrote:
潘女拾獲李姓婦人21...(恕刪)


這一點我想真的有必要搞清楚,以潘女那種氣焰,還有事後不當一回事只收她六千算客氣了的言論
要是旁邊沒有其他人,又或者是貧婦沒主動打手機聯繫,潘女會怎樣做沒人知道
畢竟是法律人,犯法的事......話說我對最近法律人都沒好感,不說也罷
aristocracy wrote:
我唸過的法律一定比你...(恕刪)

你還真有臉講耶!

那我想大概你的六法全書有缺頁是不是?


這個問題,之前就跟海皇大討論過,現在只好再說一次...

你要講法、守法、合法是不是?!..............


首先,對民法第805條,大家應該都很清楚了,但~不能只看第805條!!!

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指805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805-1,就是請求報酬的“但書”規定,跟這次比較相關的,是紅字的第二項!
那第二項的拾得人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是什麼呢?〈基本上她沒有隱匿,所以就看她是否符合義務的部份〉


那就要往回看第803條〈看法條不是是有123的照順序看,要能容會貫通曉得引用前後,才是所謂透徹!!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這邊紅字的部份,就是拾得人撿到東西後應該做的,也就是805-1第二項提到的“義務”!

那我們來檢視~
1.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她有嗎?人家先打的電話耶,她做了什麼啊?

2.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她有嗎?她跟失主電話講好要去派出所,她跟錢都比失主還慢進到派出所耶!

那~她是哪邊有資格去要求報酬???

哈囉!守法先生?你讀得很透徹啊?你讀的法是什麼法啊?你自己出版的民法嗎?
管妹...是誰啊?

東方海皇 wrote:
請問一下,有沒有人撿...(恕刪)


不要拿大富翁得鈔票出來

remo2919 wrote:
你還真有臉講耶!那我...(恕刪)


不對不對....再去警局之前...她本來是說要去肯德基的....@@"
bzeeenb wrote:
不對不對....再去...(恕刪)

那...那...那這樣...還有疑問嘛?!

還錢吧!跟人家要錢說要問老師,還錢也要問嗎?

天啊..............
去肯德基?如果是她說請她吃肯德基就可以了,那還不簡單,請吃一個禮拜說不定也沒失主包紅包的2千塊來得多...



不過說真的,我還一直很想講一句...那個警察也都被唬住了!!!
管妹...是誰啊?

remo2919 wrote:
你還真有臉講耶!那我...(恕刪)


大哥叫我喔.

我來了.

砲砲龍合體.

請問有何吩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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