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2919 wrote:你還真有臉講耶!那我...(恕刪) remo2919先生我支持您,只是潘女可能回答如下1.電話也不知道是誰的,我不知道打給失主的何人,電話內紀錄電話我不敢看,也不知道打給誰。2.因為我沒錢只好坐公車、徒步或爬到警察局,所以比較慢仔細看完您貼的法條後,更明白拾到他人物品還是快送警局才好,以免觸法誤一生另外也深信,不是自己的東西或錢,一分一毫都不要拿。
468111 wrote:remo2919先生...(恕刪) 沒錯,你說的我想過!但不合法條內的規定,她憑什麼要得那麼理直氣壯,甚至咄咄逼人?當然,這只不過是撿到東西還人家的事,很好商量,只要她當初不貪心,非要那麼多不可,她一樣可以要的,這是在雙方覺得合情合理下就ok的!說不定失主的滿心感謝,沒等她開口就先抽一張要給她了!不過呢,有人說要守法啊!情理道德都是屁啊!那現在不管她是什麼原因,她明明就沒一項符合法條規定的要求報酬的資格,她又...要個屁?這不就等於有些人說失主不小心就是不小心,管她窮不窮,就是應該給...?!?!相關的法條有803到807-1,可以好好看一下
468111 wrote:remo2919先生我支持您,只是潘女可能回答如下1.電話也不知道是誰的,我不知道打給失主的何人,電話內紀錄電話我不敢看,也不知道打給誰。2.因為我沒錢只好坐公車、徒步或爬到警察局,所以比較慢仔細看完您貼的法條後,更明白拾到他人物品還是快送警局才好,以免觸法誤一生另外也深信,不是自己的東西或錢,一分一毫都不要拿。(恕刪) 我大哥他要表達的很重要一點就是說呢.要作好人,就送佛送到西,乾脆一點,要嘛就玩全套,要嘛就玩沒套,但不要想玩又害怕的學人玩半套,不乾不脆又浪費的人最討厭.
remo2919 wrote:讓一方之霸叫大哥,頭...(恕刪) 好啦,以上是開開玩笑.說真的,這件事之所以讓大家討論得這麼開心,主要也是因為,那個潘女從頭到尾就是一直在用一個又一個的謊言來包藏住自己那個貪婪的心與意圖,因此才會扯出些什麼學校啦,老師啦,媒體啦,警察啦...可能到後來還會扯出個啥她曾投了陳水扁1票,因此是政治迫害這類的話,唉,可悲.然後如果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主張,那也最好確定是完全了解該法條,再來行使,搞個一知半解,還說要問老師,唉,實在爆笑.也還好今天潘女所一知半解的是"民法-留置權"的記載,要是換個"刑法-自衛殺人",被她理解成"自慰殺人",那就超級好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