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ki0321 wrote:
1.廢死刑代表民主
2.廢死刑不代表廢除其他的處罰
3.犯人也有生存權 就是認為死刑「嚴重觸犯人性尊嚴」
4.無人可剝奪另外一人的生存權(神理論出現)
5.死刑等於以暴制暴 動用私刑 是野蠻的行為
6.冤獄狀況等...(恕刪)
1.說老實話 還真看不出來 這應該是2回事
2.在台灣 很難說 目前台灣對於死刑以下刑罰如此寬鬆
廢除死刑後 並無法保證其他刑罰的執行會變得比較嚴格
3.說實話 如果已經是準犯人 何來生存權可言? 那死者的生存權在於何處?
4.可能要請神出來說一下
5.光是審判 雙方辯結出來的結果 何來私刑?
那公刑是怎樣的? 玩俄羅斯輪盤 讓上天決定犯人性命比較公平?
6.冤獄是審判的漏洞 但也不可因噎廢食
開車坐飛機會不會有事故風險 那還要開嗎?
如果要廢除死刑 至少也要保留或增加其他嚇阻性的刑罰(如鞭刑)
並且強化執行度 光這點台灣壓根做不到
連法務部長都擺爛不簽死刑 卻連最基本補救作法都拿不出來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我認為,這句話才是死刑爭議中的重點。
法律的操持者或人權團體,應該站在這個角度來看待死刑。因為,這幾乎就是法律可以給被害人家屬唯一的交代了!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當中,訴訟的兩造理論上必須是均等的權利。當一個兇案的嫌疑人,在法律的規範下,受到十足的保障,並且享有國家資源的供給時;受到巨大創傷、人生破碎、含淚收屍的被害人家屬呢?他們必須用自己的資源來面對餘生!難到隨便一個人慰問一下,講一句:「人死不能復生」,被害人的家屬就得「放下」、「寬恕」?
司法制度到頭來,成了保障壞人、嘲笑受害人與其家屬的平台,這如何讓人心服口服?這不是殺了一個人後,再對其一家人進行無止盡、非人道的心理虐待嗎?
司法當然無法做到0誤判,因為這畢竟是一個由人建構與執行的制度。但,司法在面對死刑存廢的問題時,有沒有想過被害人與其家屬的人權呢?他們應該怎麼辦?我們憑甚麼要受到這等創痛的人寬心?憑甚麼?更有甚者,還有一副「放不下是你家的事我們有能怎樣?」的心態。若沒有比死刑更能讓被害者家屬接受的方式,憑甚麼要剝奪這對受害者家屬唯一的補償?
若如此,站在贊成廢除死刑立場的人,為什麼不去改個目標,先求誤判率的降低呢?我們固然可以由很多的案例上,找到誤判之例;但這些例子不也就是降低誤判率的最好經驗?不就是能讓這個終極刑罰更公平的代價?
所以,我的立場很簡單,沒有比死刑更好的辦法時,那就拿命還吧!
愛,要有自私的成分;所謂無私的愛,其實是絕對自私的佔有。
關閉廣告


























































































